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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2-02-01      浏览次数:586次
“莫须有”公司代客炒股卷款消失 警惕5类金融诈骗
关键字:金融诈骗

www.eastmoney.com2012年01月31日 23:27  投资快报

 

  黄先生是一位热衷投资理财的股民,却不是一位眼睛足够“雪亮”的股民。由于没有经过谨慎细致的考察,就轻信一家网络公司提供的“股票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损失惨重。以下是他的遭遇。

 

陷阱:代客炒股22天赚1.3

  2011年11月11日,爱好投资的黄先生从百度输入“南方私募”进行搜索,随意点中一家名为“上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网页。该网页在醒目的位置刊登了一则“2011年11月11日-15日 50%优惠活动”。对此颇感兴趣的黄先生根据活动页面留下的联系方式找到了一位工作人员,听到其介绍完活动的具体内容后,黄先生十分动心。约一周后的11月17日,黄先生与这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协议书。

  这份名为《上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协议书》内容大致如下:双方在符合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股票理财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该公司为黄先生提供股票投资理财咨询服务。黄先生取得其30天的会员资格(从2011年11月18日到12月17日),支付会员费1400元。黄先生加入理财会员的队伍后,该公司将提供给黄先生不低于100%的利润,否则将提供赔偿。这种赔偿的具体意义是:100万以内的全部赔偿,100万以上的赔偿95%。

  合同更加具体的约定了初次合作的金额和规模,黄先生提供1.3万元为入股资金,由该公司一位蔡姓工作人员代为操作,并在22个交易日内(即从2011年11月18日到2011年12月17日止)操作股票交易,总利润不低于100%。合同甚至还细致的规定了每个交易日的利润分配情况:每天所得利润以每个交易日结算反馈给黄先生,保证其每天的利润在700元以上,总利润13000元,合作期满后,公司还会退回1.3万元的入股金。

  这份合同用简单直白的方式表达就是,黄先生只需要缴纳1400元的会员费,再拿1.3万元入股资金作为“引子”,就能每天坐享超过700元的利润,22个股票交易日后,不但赚回1.3万,还能把一开始缴纳的1.3万拿回。不到一个月时间,不动一点脑筋,就能实现金钱翻倍。这么美好的翻本买卖,简直像天上掉下的免费午餐。黄先生立即缴纳了会员费,并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号汇入了1.3万入股资金。

 

真相:“莫须有”公司骗钱没商量

  由于赚钱心切,黄先生在合同上签字以后就立马进行了汇款,连对方没有将盖章后的合同回传都未提出异议,接受了“传真号码不能正常接收文件”、“不用回传也可以”等理由。

  合同签订完毕,“上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如约于2011年11月22日、23日、24日分3次向黄先生汇入780元的日利润。11月24日,负责操作股票的蔡姓工作人员致电黄先生称要操作一只股票,3天左右,收益在30%,询问其准备多少资金,黄先生承诺会提供3万元左右。

  不久,蔡姓工作人员再次致电黄先生催款。还算谨慎的黄先生称资金有点紧张抽不出来,让蔡自己想办法:“先合作一个月时间,确定有100%的利润的话,再投入10-50万,到时候去你们公司考察一下。”

  催款被拒后,这位蔡姓工作人员忽然开始人间蒸发,办公室电话、手机都打不通,公司网址也无法打开。感觉到情况不妙的黄先生才想到自己可能被骗。经向上海市工商局网站和证监会网站核查,协议上甲方“上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但向证监会网站查询,蔡姓工作人员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业,职业岗位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分析师)及其它。两家公司名字咋看起来十分相似,但其他信息都不一样,实际上,“上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

 

律师:涉嫌诈骗建议报警

  遭遇至此,黄先生损失了1400元会员费及1.3万元入股资金,仅得到三笔700多元的利润回馈。深感上当的他求助律师,律师给出如下分析和建议:

  首先,从法律上讲,黄先生签订的合同内容明显违法。根据我国《证券法》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办法》的规定,蔡姓工作人员身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分析师,代理投资人操作股票,并向其承诺利润收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再从合同签订的过程看,对方称提供的传真号码不能正常接收文件,后又称不用回传也可以,这明显不符合签订合同的正常程序。

  此外,从签约主体上看,协议上显示的公司不存在,只有“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协议中的“上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最后,合同承诺利润收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分析,可以判断:该案件很可能是涉嫌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建议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再根据案件审查情况提起索赔。

 

检察官:警惕五类诈骗犯罪

  针对层出不穷的金融投资诈骗案件,一位检察官提醒投资者要高度警惕以下几种情况:

  1、推销炒股软件。一些所谓的软件公司、科技公司向投资者推销炒股软件、模拟炒股软件或电子证券刊物等信息产品,宣称能准确把握买点和卖点,公司专家团队会为投资者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表面上是推销炒股软件,实际在后续的服务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相关费用。

  2、冒充知名的证券经营机构。一些不法机构或个人冒充知名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使用与知名证券经营机构相似的名称,以实施操盘工程或“做庄”计划等为名招收会员,诱使投资者上当,接受其证券投资咨询或委托理财服务。

  3、利用网络平台非法荐股。一些不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开办网站或开设炒股博客、QQ群、UC视频天空等网络互动平台,发表大量股评信息,以推荐黑马、免费荐股、保证收益等为名公开招揽客户,非法提供荐股服务,诈取投资者的费用。

  4、以代客操盘为陷阱。不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或电话、短信等公开招揽客户,宣称可以提供一对一指导和代客操盘,以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保证本金安全为诱饵,获取客户账户交易密码代理操作股票账户,或者由客户将资金汇到指定账户直接由其统一操作,双方约定收益按一定比例分红,不法机构圈到资金后便渺无音讯。

  5、自称私募基金,以握有内幕消息为幌子行骗。一些不法机构对外宣称为合法的私募基金公司,以证券投资管理和企业资产管理等为主,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发售证券资产集合产品,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引诱投资者购买其产品。

 

  法规链接

  《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办法》

  第三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者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