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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09-06-19      浏览次数:2242次
南昌一空壳公司非法转账90亿惊动国务院

  空壳公司非法转账90亿元

  南昌一犯罪团伙犯非法经营罪 每转账100万元抽取200元 警方称此属国内首例

  核心提示:刘某某,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村妇女,无论如何与90亿元联系不上。而正是她协助他人将90亿元从深圳转回南昌,再从南昌转回深圳,非法牟利。惊人的资金频繁交易,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重视。2007年7月20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成立专案组,经过长达一年的调查,将“刘某某团伙”全部抓获归案。

  今年6月4日,南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1万元。昨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7•10”专案组成员向本报独家披露案件侦破始末。

  A 案发:小公司频繁交易资金27亿元

  2007年7月10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突然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洗钱处移送一起可疑交易线索。反洗钱处称,南昌市青山湖区某百货经营部、青山湖区某文体用品销售部、西湖区某童装店,这三个小个体户于2007年1月5日在某银行南昌市中山路支行、阳明路支行开设账户,于2007年1月17日至5月31日期间,资金交易频繁,涉及金额27亿元。

  “当时,接到这个线索之后,我们就开始怀疑,几个小个体户怎么会有如此强大的经济实力呢?其资金交易之频繁、交易额之巨大明显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严重不相符。”办案民警说,“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这3家公司基本为虚构经营地址、无合法经营行为、无纳税记录的空壳公司。”办案人员马上将情况向省厅领导和公安部领导汇报。

  经过专案组调查,上述3家个体工商户的资金交易情况明显与其经营情况不相符,这3家个体工商户存在涉嫌洗钱犯罪重大嫌疑。2007年7月20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从各个地市抽调精兵强将,立即成立了12个人的专案组,省厅经侦总队相关负责人亲自负责办案。案件代号“7•10”专案。

  B 模式:深圳公司-南昌公司-深圳个人

  专案组民警告诉记者,立案后,省公安厅及经侦总队领导高度重视。公安部经侦局对办案进行了指导,专门督办,在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市公安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专案组对涉案人员、企业、银行账户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

  随着案件的调查深入,一名南昌县蒋巷镇女子刘某某进入专案组民警视线。通过侦查,专案组认定该案为团伙作案,犯罪嫌疑人分别在南昌和深圳活动,而且主要为南昌籍人员(包括在深圳与南昌方面进行联系的人员),以南昌县蒋巷镇人居多。经查:他们从2007年初以来,在南昌市工商局及县区分局注册成立了10余家(其中九江市一家)各类小型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为空壳公司),以这些单位的名义在银行开设资金结算账户,开通网上银行,其中部分还申请成为单位贵宾客户,便于资金划转。

  该团伙具有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隐蔽性强、跨地区、高智商等特点,他们与相关银行的多名工作人员关系非常密切,个别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做大业务量、完成业绩考核任务,对涉嫌可疑资金交易的账户只注重服务,放松了监管。

  经过专案组办案民警调查,从2007年1月起,来自深圳数百家公司、企业的资金开始转入南昌市这些单位的资金结算账户,待资金到账后基本不作停留,当日或次日通过网上银行转入南昌的40个个人账户,又再转往深圳的数百个个人银行卡账户。

  C 惊人:涉案90亿元惊动国务院领导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经过调查后,刘某某团伙涉案金额达90亿元。

  据了解,2008年,南昌某银行的网银交易排名位于全国第3名,这和江西的经济发展水平明显不符,远远超过了浙江、上海、北京等发达省市。就是这些犯罪嫌疑人将深圳的资金转到南昌进行网银交易而导致的。

  刘某某团伙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极易造成对经济形势的误解和误判,或被不法分子利用其资金流转渠道进行洗钱。国务院领导要求彻查此事。

  D 获刑:每转账100万元抽取200元

  2008年5月20日,“7•10”专案组分为深圳工作组和南昌工作组统一行动。到21日凌晨3时,在当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和其他警种的大力协助下,刘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被悉数抓获。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查获了“刘某某团伙”银行U盾40个、银行卡27张、存折10本、 印章(公章22枚、私章10枚 ) 居民身份证 6张。

  经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刘某某供述了该团伙利用开设的空壳公司的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帮助他人转移资金,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报酬事实,并交代该团伙的上游资金主要来源于“深圳客户”;办案民警告诉记者,据刘某某供述,她每转账100万元提取手续费用200元。

  E 惩处:主犯获刑1年并罚金11万元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该案犯罪嫌疑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身份证,注册成立无经营地址、无从业人员、无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或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单位基本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同时,还使用他人身份证,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卡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在无任何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上述银行账户,为他人办理转账结算,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实质是利用其控制的银行账户经营结算业务,代替商业银行行使了支付中介的职能,是一种非法办理结算的行为。

  办案民警说,2008年9月1日,公安部确定“刘某某团伙”行为属于非法办理结算业务,定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案民警说,此案是全国对非法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等类似案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首例,对以后公安机关办案起了示范作用。

  6月4日,南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1万元。

(记者邹晓华 实习生胡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