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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09-12-29 浏览次数:2168次
乐清一男子帮丈母娘洗钱被判3年罚金百万
关键字:洗钱
2009年12月29日 14:17 来源:温州都市报
浙江在线12月29日讯 乐清人叶某在丈母娘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为张某提供账号,协助其进行资金转移。乐清市人民法院近日首次适用最高法院发布的新司法解释,一审以洗钱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2002年10月以来,张某在乐清市组织发起“经济互助会”,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先后向陈某等30多名会员变相非法吸收存款1741.91万元;同时张某以借款形式向余某等13人变相非法吸收存款2747万元,共计非法吸存4488.91万元。
张某为了隐匿非法所得的资金,与叶某商量,以叶某的名义购买上海汤臣高尔夫别墅。叶某明知张某的资金是通过组织“经济互助会”等非法金融活动所得,仍将借记卡的账号提供给张某,帮助其转移资金。后因上海汤臣高尔夫别墅有违章搭建,不能及时交易,张某将存在叶某卡里的500万元转到其朋友账户,委托朋友炒股,还有部分借给他人临时周转。2007年11月份,因别墅违章搭建,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张某、叶某放弃购买。案发后,叶某注销了该账号,以逃避打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明知张某的资金是通过非法金融活动所得,仍为张某提供账号,协助其进行资金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法院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