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2月01日 13:43 来源:金融时报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职责,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监督管理者。围绕这项新的职责履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相继建立了反洗钱工作机构,明确了反洗钱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关行业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全面开展了反洗钱财监测分析工作,加强了国际间的情报交流,为推动全社会反腐败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从当前情况看,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仅仅把洗钱犯罪活动看作为社会犯罪或者刑法的范畴,没有上升到为推动全社会反腐倡廉和预防各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高度加以认识。
一、明确反洗钱与反腐败之间的相互内在联系
(一)洗钱与腐败的内在涵义。所谓洗钱,是指隐瞒犯罪收益并将该收益伪装起来使之看起来合法的活动和过程。当今国际社会,腐败者越来越多地通过洗钱的方式隐瞒或掩饰其通过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获取的犯罪收益。有关腐败的丑闻频频曝光,腐败问题不是个别国家的个别现象,而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尽管对腐败的含义和腐败现象所包括的范围可以有不同的认识,但腐败的本质都涉及到侵害公共利益。从实践来看,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多伴随着洗钱犯罪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洗钱已成为维护腐败的重要手段和破坏合法经济的工具,为反腐败斗争制造了诸多障碍。
(二)反洗钱与反腐败两者之间的关系。反洗钱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从根本上说,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腐败是洗钱的众多上游犯罪之一,但是与一般的上游犯罪有别,腐败与洗钱,二者联系更为密切。同为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毒品类犯罪的核心环节在于毒品的贩运;而腐败类犯罪的核心环节就是资金的藏匿和移转。有资料表明,目前我国存在着日益严重的洗钱犯罪活动,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腐败公职人员所为。洗钱行为是腐败行为的继续和延伸,清洗腐败资金,是整个腐败犯罪过程的重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腐败积攒黑钱,成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洗钱掩盖腐败,使腐败行为得以完成并重新开始。反腐败必须打击洗钱,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作为全球反腐败斗争共同纲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洗钱问题纳入了反腐败范畴,并从全球反腐败的预防机制、资产返回与追还机制、国际司法合作与执法合作机制等角度,对控制洗钱问题给予特别关注。
(三)反洗钱与反腐败同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胡锦涛同志强调,“反腐倡廉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他郑重地告诫全党,必须深刻认识到,执政基础最容易因腐败而削弱,执政能力最容易因腐败而降低,执政地位最容易因腐败而动摇。显然,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方面,反洗钱不同于一般性的金融业务工作,它具有突出而鲜明的政治意义,直接关系到维护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问题。
二、揭示洗钱犯罪与职务腐败的黑色内幕及危害
贪污贿赂聚敛的黑钱只有经过清洗才会成为“干净钱”,惟有如此才可以公开挥霍和享受这些非法所得,或者进行投资再增值。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加大,金融机构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以后,一些腐败分子对非法所得的资金采取多种手段进行“规避”,他们认为靠传统的洗钱方法已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所以运用一些不为人知的方式方法逃避法律的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洗钱腐败行为:
(一)银行代其“保管”黑钱。具体操作手法是:一般由亲属代为出面,自从银行实行储蓄实名制后,腐败者把黑钱存入银行这种洗钱方式表面上看似乎有些受阻,但他们仍可用二种方法完成洗钱过程。一种是要其亲属出面去银行存黑钱,给亲属一点好处费;另一种方法用假姓名、假号码、假地址、真照片的手法到银行存款,银行工作人员难以辨别真伪。
(二)银行票据套取资金。利用金融机构伪造商业票据,通过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洗钱活动,用票据开立账户或者利用银行存款的国际转移进行洗钱。
(三)虚假实体经营投机。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进行洗钱活动,包括成立一些匿名公司,隐瞒公司的真实所有人,向现金密集的地域或行业投资洗钱。
(四)购置商品,交易转移。为了达到尽快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状态的目的,将非法所得的资金购置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
(五)行政许可权利保护。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账户保密的限制,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等匿名公司,并且因为公司享有保密的权利,金融机构难已了解公司的真实面貌。
(六)网络手段交易频繁。目前,国际上洗钱手法又有新的发展,利用信用卡和国际互联网进行电子交易、网上交易。
(七)其他洗钱方式。包括走私、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所得。
洗钱和腐败问题都是阻碍党的事业发展和经济改革的拌脚石,是恶化党群关系,损坏国家机关公信力的主要根源。洗钱和腐败就像长在党和国家肌体上的毒瘤,滋生和蔓延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危害,构成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威胁。与洗钱和腐败作顽强的斗争,关系到我党的生死存亡。洗钱给我国经济建设造成的直接损失是惊人的,而领导干部的腐败在政治方面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因为它们都能够削弱乃至破坏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尽管洗钱和腐败分子是极少数,但严重损害着社会主义事业的正义性,使党和社会主义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扭曲,使党的威信下降,群众的社会主义信念动摇。
三、建立反洗钱与反腐败协调机制的几点构想
(一)建立内部互联互通机制。从工作性质上讲,反洗钱与反腐败工作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开展打击洗钱活动,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普遍成立了反洗钱专门机构,与社会相关部门建立了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宣传力度,为司法机关提供大量的洗钱案件线索,为推动社会反腐败工作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笔者建议上级行在反洗钱的工作总体思路上要有所调整,要充分考虑到全社会反腐败的问题,不能就反洗钱论反洗钱,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洗钱和腐败犯罪,这是人民银行履行央行职责和社会反腐败职能的一项根本途径。建议上级行制定一套反洗钱与反腐败机构相互联动、信息相互共享、监督相互共赢的规章或办法,在人民银行内部真正形成反腐败主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协商共事的联动机制。
(二)建立公职人员互查互报机制。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按照洗钱的种类要求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公职人员申报或者组织报告制度。人民银行重点关注本系统内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发现洗钱行为,及时向反洗钱部门反馈并配合司法机关查处。反洗钱部门重点关注金融机构内部、政府官员、企业高官经营或资金活动走向,发现有洗钱腐败嫌疑的各级领导干部,除向当地司法机关报告外,还应当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三)建立业务互访互商机制。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经常进行沟通,通报各自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重大工作部署,共同组织一些反洗钱与反腐败方面的社会宣传。纪检监察部门要将风险防范的重点转移到反洗钱的各项业务领域,配合反洗钱部门加大对征信体系、金融市场和稳定、大额现金管理、银联管理、外汇管理、支付结算等业务的执法监察,要共同关注各金融机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外汇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