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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09-12-09      浏览次数:2128次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缺乏 职业放贷人成法庭常客

2009年12月8日 9:53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年来,江苏如皋法院开发区法庭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逐年上升,呈现出“六升二低”的新特点。开发区法庭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案件呈现“六升二低”的特点

 

    1、案件数量上升。2006年该庭受理民间借贷案件84件,仅占全部案件的7%;2007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43件,占全部案件的11%;2008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4件,占全部案件的14.8%;2009年1-6月已受理93件,占全部案件的15%。

 

    2、涉案标的额大幅上升。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民间资本逐渐增多,债务人借贷的基数逐渐增大。前几年该庭所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涉案标的鲜有超过五万元的。2009年以来所受理的借贷案件涉案标的额最大的为65万元,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案件达35件,占此类案件的37.6%。

 

    3、需公告案件数上升。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少被告不愿出庭应诉,甚至相当一部分被告在起诉前就下落不明,导致案件只能采取公告形式送达法律文书。2009年上半年,开发区法庭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的案件为32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达14件,占全部公告案件的43.8%。

 

    4、案件审理难度上升。相当一部分借贷案件具有高利贷性质,但在借条内容上却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纠纷发生后,许多借款人虽然以对方是高利贷为由抗辩,但难以举证。而法庭又难以从证据本身判断真实的借贷情况,另一方面不少案件公告审理,造成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难度加大。

 

    5、社会危害性上升。一些案件在债务人无法归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为追讨债务不惜动用非法手段进行暴力催讨,让债务人及其家属苦不堪言。还有一些债务人为还贷铤而走险,走向犯罪道路甚至被迫走上绝路,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谐。

 

    6、同一被告向多名原告借款的现象上升。因金融机构贷款的门槛高、限制多,致使一些经营者遇到困难时,往往不惜选择高息在民间筹措资金,于是同一被告向多名原告借款的串案明显增多。此外还有部分债务人以借贷为手段,实则以敛财为目的,骗取多个债权人钱财后携款潜逃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7、调撤率偏低。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情绪对立,给案件调解设置了不少障碍。2009年上半年开发区法庭调撤民间借贷案件40起,调撤率仅为全部民间借贷案件的43% ,与该庭82.7%的调撤率相差近四十个百分点。

 

    8、生效判决执结率低。民间借贷案件的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经济状况恶化,一些隐含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案件,债权人自己索要钱款的手段和力度均非常厉害,债务人能够偿还的,也早已清偿了,最终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其时大多已无偿还能力,导致执行难度加大,执结率低。

 

    二、原因分析

 

    1、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融资渠道缺乏。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金融供给保障压力明显加大,资金需求较旺的中小企业普遍出现资金紧张状况,而银行信贷门槛过高,求贷者若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或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了生存与发展,转而寻求民间融资渠道,从而使得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

 

    2、“职业放贷人”和“食利”阶层的出现,加速了民间借货市场的升温。“职业放贷人”和一批民间“食利”阶层在索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也会通过到法院诉讼,回收资金,有不少出借人成了法庭的“常客”。

 

    3、公民风险意识淡薄,职能部门监管薄弱。不少借款明知非法高利贷的危害,但由于“求资”心切,往往随意签字或担保。此外,由于目前尚无专门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管理进行明确规定,这种状况导致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中介”,甚至从中赚取高额的“中介费”渔利,加大了借款人的风险。法律意识的淡薄加大了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系数。

 

    4、民间借贷尚存“传统观念”的土壤。特别在农村向高利贷者借钱,并不完全被社会风俗认知所否定,这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便捷的借贷方式既能使放贷者获取较快的收益,又能逃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导致民间借贷案件迅猛增多。

 

    三、应对策略

 

    1、重视直接送达工作。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庭前离家,不积极出庭应诉以及拒收裁判文书等情形,以直接送达代替一般案件中采用的邮寄送达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案件需公告的情形。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上门与被告一方及其家属接触,对查明案情、动员家属作好配合工作具有实效,并能为日后双方的调解创造更大的机会。

 

    2、管理机构加强监管,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制度,使之走上规范化。对民间借贷的组织也应做出明确的制度性规定。要坚决取缔各种非法的高利贷组织,严厉制裁各种高利贷行为。金融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形成合力,监控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使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市场自行调节,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

 

    3、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应当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要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出借人资金的具体来源等进行细致的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形式违法及高利贷等“问题借贷”的情形。

 

    4、加强对公民投资风险教育。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主动宣传,向广大公民宣传民间借贷的风险。执法机关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高公民风险意识。无论自行或是通过中介机构借贷均风险较大,借款人和中介均无履约的充分保障,实施民间借贷行为一定要慎重。

 

    5、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为查明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合法,审判人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和用途等事项的调查,因而存在发现借贷双方有违法犯罪情形的可能。对于审判过程中发现这些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说明案情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6、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学法守法的自觉性。执法机关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法院应当通过审判职能的正确行使,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控,防范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