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4月14日 10:17 来源:《当代金融家》
2008年3月7日,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对杨某、刘某涉毒洗钱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杨某、刘某犯洗钱罪,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该案件是云南省首例成功宣判的涉毒洗钱案,也是人民银行配合禁毒人民战争的典型案例和重要成果。
一、案情回顾
杨某,女,云南省潞西市人,系缅甸毒犯钏咪宏的妻子。
刘某,男,云南省潞西市人,系缅甸毒犯钏咪宏的手下。
经查,钏咪宏和钏咪达系缅甸毒犯,2003年曾伙同胡某等人走私海洛因16.09939千克到广东肇庆市贩卖,钏咪宏从中获取30万元非法收入,后陇川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破获此案,抓获胡某等八人,主犯钏咪宏在逃。2004年以来,钏咪宏一直在缅甸木姐等地贩毒,并多次指使妻子杨某和手下刘某帮其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王正荣”、“余潮兴”、“杨永华”等假名账户,存取、划转贩毒所得资金,用于购买房产、车辆,涉及洗钱资金近700万元。
2007年7月,陇川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线索,在德宏州公安局的指挥和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果断采取措施,在潞西市建国路农业银行分理处将正在进行转账的钏咪宏手下刘某抓获,现场缴获户名为“杨永华”的农业银行存折一本,存款余额为人民币55万元,黑色丰田轿车一辆。此后不久,在芒市某医院大门口附近将钏咪宏妻子杨某抓获,依法扣押、查封贩毒所得资金275万元、房产两处及丰田轿车一辆。
二、案例分析
(一)洗钱犯罪流程
在本案中,杨某和刘某主要通过银行存款、转账、购买房地产和汽车等方式清洗缅甸毒贩钏咪宏的贩毒所得。
2006年6月,刘某和钏咪宏二人到缅甸木姐文哥处(男,缅甸人,在逃)接到了钏咪宏的20多块(7000余克)毒品海洛因,随后二人将该批毒品送到缅甸木姐夜市街,交给了缅甸木姐新寨的一男子,事后刘某收取了此次贩所得毒资50万元人民币,并将钱交给了杨某。2006年6月25日杨某将该50万元现金交给刘某,叫刘将钱存到银行。刘某即到姐告某银行用其在境外身份证件开立账户(户名:王正荣)将50万元存入该账户。2006年8月10、12日杨某又分别将两笔30万元现款交给刘某存进“王正荣”账户,共计110万元。
2006年8月刘某用其在境外身份证件又在姐告某银行用“余潮兴”开立一个账户,杨某于2006年8月20、22日将50万元、35万元、25万元三笔现款交给刘某存入该账户中。
2007年7月10、12日杨某又将三笔30万、15万、10万现款交给刘某,刘某又存入其使用的某银行“杨永华”账户。
2007年7月13日,杨某和刘某带着户名为“王正荣”、“余潮兴”、“杨永华”的三本银行存折前往芒市购买房地产。7月13日上午,刘某在姐告某银行处从“王正荣”这一账户中将110万元转汇到张某的账户中,在瑞丽市某银行城关分理处从“余潮兴”这一账户中将90万元转汇到张某的账户中,共汇入张某的账户200万元,准备向张某购买房地产。
杨某用上述资金以假名分别购买了位于瑞丽市某市场内N8-3号商用房产,价值20万元;丰田车一辆,价值24万元和位于瑞丽市的一幢三层房产,价值340万元。具体洗钱流程如下图所示。
(二)犯罪团伙作案特点
1.家族犯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该团伙是一个家族式的犯罪团伙,主要成员有四人,主犯为钏咪宏、杨某夫妻二人,成员钏咪宏与其兄弟钏咪达为团伙核心成员,成员刘某与杨某为表姨关系。团伙内部分工严密,刘某专司开立账户,划转资金,杨某负责监督。毒犯钏咪宏为该犯罪团伙的首脑,负责在缅甸境外收、制毒品并走私到中国境内,然后遥控指挥同伙、手下贩卖毒品。
2.境外贩毒,境内洗钱。为逃避国内警方的抓捕,毒犯钏咪宏从不轻易入境,隐藏在缅甸从事毒品贩卖活动。通常采取的方法是在境外交易毒品得手后,将贩毒所得资金以现金形式交给妻子杨某或手下刘某带回境内,通过境内银行账户转移资金,购买房产、汽车清洗贩毒所得。调查核实,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期间,杨某、刘某就先后11次从境外带回现金存入不同的金融机构。
3.假名开户,转移隐藏毒资。该犯罪团伙主要成员藏匿于缅甸境内,由于缅甸国内政局动荡,缅甸货币币值极不稳定,因此毒贩倾向于将贩毒所得转移到中国境内。为了混淆中国警方视线,模糊毒资来源,该犯罪团伙通过在中国境内银行以假名开立银行账户、假名购买房产和车辆的方式藏匿、清洗犯罪所得。根据统计,该犯罪团伙在中国境内藏匿、清洗犯罪所得时使用“黄正昌”、“王正荣”等假名共8个。经查,其账户多使用缅甸身份证(当地俗称“马帮丁”)、边民入境通行证或临时居留证开立,而边民入境通行证是由申请人所在国开立,金融机构难于识别客户真实身份,增加了反洗钱工作在边境地区开展的难度。
4.涉及账户众多,资金分散存放及使用。该犯罪团伙为进一步保证毒资的安全,将毒资分散存放到多个银行账户中。通过大量的反洗钱调查核实,该案涉及5家金融机构,涉及34个账户(包括假名账户)。同时该团伙分散使用不同账户的毒资购买房产。例如,2006年12月,杨某购买瑞丽市某建材市场内的价值340万的房产一幢,购房资金中的146万元来源于A银行“黄正昌”账户、125万元来源于A银行“杨恩增”账户、剩余69万元使用现金支付。资金分散存放在多个账户,并且分散使用的方式极为隐蔽,逃避了反洗钱部门的资金监测。
三、启示
该案的成功告破,首开了云南省成功打击涉毒洗钱犯罪的先例,体现了人民银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作战的整体执法意识。
(一)各部门协调配合,是案件成功侦破和宣判的重要保证。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禁毒委、省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禁毒局高度重视该案件的侦破工作,各部门曾多次研究分析案情,部署侦破工作。为确保案件侦破工作顺利进行,明确侦破方向,固定犯罪证据,各部门协调配合,深入办案一线,指导案件侦破工作。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公安厅领导多次听取案件进展情况汇报,对如何搞好案件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并在工作上予以全力支持。组织上的保证和强有力的领导,是杨某涉毒洗钱案成功宣判的重要保证。
(二)人民银行充分发挥反洗钱职能优势,及时排查可疑账户是案件侦破的重要条件。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充分发挥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积极协助公安禁毒部门查询涉案账户。2007年7月,根据德宏州公安禁毒部门提供的线索,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在协助公安机关侦办“7·3”贩毒专案过程中发现:境外毒贩钏咪宏与其妻杨某资金往来频繁,有重大洗钱犯罪嫌疑。为此,人民银行及时组成调查组,迅速展开行政调查。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调查,初步摸清了毒资来源、去向,为案件侦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各职能部门积极沟通,司法部门提前介入,推定“明知”是案件侦破和顺利宣判的关键。主观“明知”这一构成要件一直是洗钱罪判决中的一个难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单位及时进行沟通,分析杨某、刘某清洗毒资的案情。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深入到案发当地指导案件诉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杨某和刘某需明知其清洗的资金是贩卖毒品所得时才能认定两人犯洗钱罪,在本案中,陇川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杨某和刘某的供词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推定两人在明知钏咪宏为在逃毒贩及其交给两人的资金为毒品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帮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最终确认两人犯有洗钱罪并成功宣判。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