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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1-11-08      浏览次数:937次
警惕“灰色融资”威胁金融安全
关键字:金融诈骗

http://www.gd.xinhuanet.com | 来源: 新华网广东频道 | 时间: 2011-11-07 16:07

 

    “做企业昏天黑地累半死,毛利率勉强维持在5%左右,不及人家把钱拿去放高利贷赚的一个零头。”有中小企业主对记者说。

    时下,中小企业较多的珠三角地区民间融资趋活跃。记者采访了解到,珠三角地区的“地下钱流”已形成相当规模。第110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多家中小企业负责人反映,在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灰色融资”行为也不罕见。

 

“灰色”民间借贷

    免抵押物、3至5日放款、周转灵活……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民间信贷市场提供了庞大的需求空间。

    从事建材生意的私营业主杨昊的企业每次需要融资额度在100万元,往往订单到了立即要开工,对融资的时效要求高,尽管不少银行开辟了中小企业专项服务,但要排队。“我等不起,只能通过民间渠道筹集资金。”杨昊说。

    “灰色”民间借贷市场并不局限在长三角、珠三角地带,中西部地区也有不少中小企业由于种种需求而转向“灰色融资”。

    在第110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采访时,不少出口企业向记者“倒苦水”。青海铭顺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煦说,确认订单后,企业需要事先垫支30%的货款开始前期生产,出口订单量大工期规定严格,若不能按期交货,企业要承担巨额赔偿。如资金出现问题,融资环节不畅“问题就相当严重”。

    “保险起见,我习惯于从熟悉的途径获取贷款,一部分来自小额贷款公司,一部分来自行业拆借,月息6%。”赵熙说。

    武汉乐美家具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文清说,近段时期紧缩的流动性让中小企业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融资的门槛提高,给民间借贷市场创造了机会,民间融资的成本“水涨船高”。

    温州地区出现中小企业主“跑路”现象后,珠三角地区的民间借贷问题引人关注。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称,目前珠三角民间借贷情况总体来说风险可控。

    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秘书长谢泓说,珠三角地区的生意人经营风格趋于“稳健而保守”,向主营业务之外扩张比较谨慎,高利贷现象并不严重。当面临融资难题,很多企业会选择收缩经营规模静待时机。除非遇到非常有吸引力的项目,企业不会轻易寻求高额民间借贷途径。

    华泰联合证券策略分析师陈勇说,与江浙一带企业相比,珠三角企业扩张相对较谨慎,内源性融资较普遍。

 

不稳定因素

    民间借贷可以暂时缓解企业资金紧张情况,但民间拆借利率疯狂。业内人士提醒,“地下钱流”引发的不稳定因素需关注。

    “高利贷”居高难下的融资成本,对企业盈利能力提出非常高的要求,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加速资金链断裂,加大企业破产倒闭风险。过度负债企业资金链容易断裂,甚至产生企业倒闭的连锁效应。记者采访了解到,一家眼镜生产企业以企业主个人名义向典当行借贷50万元后出现违约,典当行通过法院查封该企业大楼时发现,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渠道借贷几千万元,未能按期归还。

    在“高收益、高回报”吸引下,储蓄资金流向民间融资领域,形成“地下钱流”,流动性风险管理难度增大。

    对老百姓来说,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并不是很清楚。今年珠三角某市两级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上升,同比增长约两成。民间融资引发的纠纷逞上升趋势,给社会管理带来困难。

    业内人士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多为普通群众,所借出的资金是多年积蓄,当借贷不能收回时容易爆发不满情绪。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民间融资的资金“唯利是图”,流向调控产业,削减国家宏观政策成效。

 

引导“阳光流动”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认为,现在是“钱荒”与“钱流”并存。一方面,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但紧缩货币政策下,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另一方面,巨大的民间资本在寻求出路。

    业内人士认为,资金供需不平衡给市场带来巨大套利空间。

    专家建议,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应“疏”不宜“堵”。明确正常民间融资标准,将其纳入“阳光监管”后,民间融资也可成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阳光渠道”。

    完善民间融资法规,将其纳入正常的金融监管,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给民间资本一个合理的出路。专家建议尽快修订贷款通则或出台放贷人条例,明确界定正常民间融资与非法民间融资标准,以立法形式明确民间融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专业化程度、风险控制技术、监督管理、债务追索及激励约束机制等,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同时,严厉打击以诈取他人钱财为目的的高利贷、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要丰富金融服务体系,推动金融服务机构多元化,让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更有作为,提高资金供给多样性。业内人士建议,加快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非商业银行性金融机构,鼓励成立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并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中小企业外部资金供给体系。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的监管,促其合法依规供给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