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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09-12-16      浏览次数:1970次
官员寻租背后:知名企业游走灰色地带的尴尬
关键字:商业贿赂

2009年12月16日 10:4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近日,浙江省环保局原局长戴备军走上被告席,对其被起诉的两项罪名(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供认不讳。令人惊讶的是,长长的行贿名单中,包括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000913.SZ)、横店集团、红蜻蜓集团和吉利集团等一长串浙江知名企业。

 

    潜规则之下,中国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或主动或被动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尴尬,再次被曝光。

 

    这俨然构成了一个巨大的讽刺,一方面,民营企业愤怒于国有企业对资源的垄断与倾斜,另一方面,他们又惯于利用各种寻租机会,以获得“成本最小,效益最大”的利益。

 

    中国企业的“两个缺失”

 

    广东省情调研中心曾发布过一篇《广东民营经济发展态势及问题分析报告》,报告显示,44%的民营企业家反映自己经常忙于跟职能部门跑关系忙公关而耗费精力。

 

    曾经的“首富”牟其中入狱前也曾坦承:“我只可能用10%的精力去处理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而90%的精力被迫去应付环境的压力。”

 

    这也正是中国企业运作中,不得不面对的灰色地带。

 

    在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钟宏武博士看来,企业通过灰色地带来寻租的手段,主要包括权钱交易和商业贿赂两方面。权钱交易主要是为了获得破格审批的机会,或者为了降低处罚,都是希望通过“收买”政府权力机构以及制度的缺陷,获取稀缺资源如资本、土地、原料等,以获得不公平竞争的效果。

 

    而商业贿赂,则更多体现在招投标等活动所涉及的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承诺回扣等方式,使一方在同等条件甚至是低一级条件中获胜。

 

    虽然明知“潜规则”一旦被暴露,将对企业的声誉和品牌造成极大的影响,但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仍相信建立含糊的特殊关系的“潜规则”,而不是去争取公平规则,可以获得更大的收益——贪官们拿走的是靠权力获得的所谓“租金”,交完“租金”的企业家拿到的好处一般都远远大于“租金”。一旦民营企业发现拉关系寻租能比创造价值带来更多的东西,脑子里琢磨的重心自然会从提升自己、钻研市场向找门路、要特权的“快速路”上转移。

 

    对此,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企业管理系薛求知教授告诉记者,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中国企业的“两个缺失”。

 

    一是商业道德的缺失,“像日本企业在日常的运营中就有个重要的原则:义(道德)利(利益)统一,见利思义,强调先义其利,以义克利,这与日本受中国儒教思想的影响传承有很大关系,而中国的商业道德沿承则在“五四”时期和上世纪70年代出现过两次中断,再加上一些新兴的企业家出身草根,更是缺少商业道德的教育。”薛求知指出。

 

    另一方面是制度的缺失,薛求知认为,由于政府的权力对某些行业和标准的垄断,现有的制度导致权力和钱更容易结合,以钱换权,才可能获得高于社会平均利益的“超额利益”,作为企业也就更愿意拿出一部分预计的“超额利益”来作权钱交易,也就是较低成本的寻租方法。

 

    而在灰色地带游走的企业中,为什么民营企业更突出?钟宏武认为,这与民企所受的政治保护少些,面临的经营不安全感更强有关,由于掌握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的政府就是国有企业的主管单位,他们和国企的联系十分紧密。而薛教授则认为,这与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惯例也有很大关系。“民营企业一般老板说了算,老板个人一般就拥有财务管理的最终审批权,而国企受到的监控则多些,老板在财务审核时空间要小,忌讳就比较多。”

 

    不得不承认的是,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游走于灰色地带更多的时候是出于无奈。戴备军案中,因为种种限制,企业无法发出“拒绝”的声音,只能被迫听命于“潜规则”。

 

    降低寻租率

 

    不过,薛求知也指出,一些企业从事的寻租行为,可能也与企业下属个人因为业绩的压力而不得不作出寻租行为有关,不过,员工行为归根结底还是由老板发出的信号、管理制度、考核机制决定的,因此,要想在这方面减少寻租可能性的发生,就应该在企业制度上加以防范。

 

    在这一点上,万科和远大等企业就走在了前面。万科董事长王石就曾说,一个公司,如果从制度上确定一件事不能做,那财务上就无法支出。而远大为了防范营销人员行贿,只给他们2%的资金,使他们构不成任何“行贿竞争力”,这就断绝了他们行贿的动机。在营销以外的场合,远大与政府联络的人员、法务人员,除了节日送一些自产的点心和小礼品外,也没有一分钱的额外开支。

 

    钟宏武认为,企业要想真正降低寻租概率,需要极大的勇气和长期的坚持,需要通过寻找研发、产品、品牌等其他方面的优势来应对不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比如万科说我从来不去通过灰色手段拿地,因为他们有其他的竞争优势,比如品牌优势、社区服务等非政府关系优势。这些都需要企业在自身竞争力的打造上就有超越他人的勇气,也需要员工、股东都能接受初期的压力。”

 

    薛求知认为,政府制度本身的完善规范对降低企业寻租行为也很重要。“如果政府权限下放,比如通过市场招标而不是行政审批,使得很多企业没有空子可钻,并对政府高官建立非常严格的惩罚制度,这样不管是行贿者还是受贿者都会觉得犯错成本很高。”

 

    而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刘春泉也建议,应从法制源头上来解决企业寻租的行为。刘春泉告诉记者,目前的法律对行贿者的处罚并不严厉,即使行贿了,大不了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抓被开除,公司得到的业务并不会影响。

 

    在此次的浙江环保局局长案件中,行贿者就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负责人甚至几乎都以证人的形式提供了证言。

 

    刘春泉认为,要根治企业寻租,就要考虑从立法方面进行修改。比如一旦查出企业行贿,就判之前因行贿等寻租行为获得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已经履行的合同让别的公司承接,或者重新招标,甚至让企业将此前已经获得的利润返还。“否则该赚的钱照样赚。如果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还可以鼓励其竞争对手去举报企业的寻租行为。”

 

    另外,刘春泉也指出,现在有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很大精力都用在了为了个人利益搞定政府官员身上,并不关心法制建设,而很多成熟的跨国企业,则将很多精力放在游说政府部门和立法机构,包括笼络专家和学术机构,以改变公共政策上,比如微软等跨国公司就通过赞助“商业软件联盟”,极大地促进和影响了中国软件的立法,“而中国很少有企业家有这样的意识,他们往往只关注自身或者短期利益。”

 

    当然,钟宏武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企业一个的责任,还涉及到媒体、公众、政府一起净化环境,“因为环境改变企业、决定战略,而战略决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