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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0-07-04 浏览次数:1676次
融资性担保政策收紧
关键字:非法集资 融资性担保
2010年07月04日 07:45:00 来源:安徽商报(合肥)
记者前天获悉,《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出台”,该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等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五项业务不能碰。依据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诉讼保全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等,也可以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担保费可协商确定。暂行办法中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值得一提的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