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5月21日 13:55 来源:广州日报
核心提示
原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支行行长、副行长、调研员在内的6名官员,在2000年至2002年期间利用下属公司东莞证券公司改制的机会,以购买商业保险、发福利等形式将国有资产3300万元进行私分。
昨日,东莞市人民检察院首度公开该案细节。通报称,“受惠”的竟达200余人之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方达文等人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受贿罪,3主犯均被判刑。
3主犯获刑罚
方达文:原东莞人行行长,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吴灼均:原东莞人行副行长,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3.5万元。
刘秋耀:原东莞人行总稽核,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
检察院:
以私分总额追究
直接负责人刑事责任
昨日,检察院通报称,目前有不少领导干部认为,给单位员工发放福利和自己贪污是两码事,是给大家谋利益,最终只能是法不责众。在检察机关调查过程中,方达文等人也表示,在上世纪90年代历史背景下,各地人民银行都办有自己的实体。所办实体赚钱后就是创收,自己赚的钱发给员工没什么关系。
对于这种想法,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李来盛说,这种想法是认识的误区,尽管有些领导自己分得的很少,有的甚至自己不分,把钱都分给了员工,“但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看的并不是领导自己分了多少,而是私分总额有多少,检察院是以私分出去的全部数额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6处座的两宗罪
贪污:私分3000多万 205人“受惠”
东莞市检察院查明,东莞证券(有限)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下称“东莞人行”)于1988年6月筹建的经济实体,并一直由东莞人行控股和管理。
2000年12月31日,东莞人行将以其下属的诚信电脑公司、金银珠宝公司名义持有的东莞证券公司30%股权转让给东莞市商业银行,所得股权转让金3250万元作为账外资金留存。
1999年8月至2002年6月间,原东莞人行行长方达文、原副行长吴灼均、原总稽核刘秋耀以及何锦成、邓玄泰、黄巨文(后3人另案处理)等领导班子成员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员工福利,提议按照职务、工龄、行龄、学历等综合计算确定等级,以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对东莞人行全体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与会人员一致同意。
2002年7月1日,东莞人行以该行自办实体东莞市振华珠宝行的名义,为205名员工投保,保额分别为方达文、吴灼均、刘秋耀等行级领导29万余元,科长24万余元,副科长22万余元,科员及退休人员10万余元,新进人员4.8万余元,保费总额为2064.44万元。
另外,2000年年底,东莞人行与东莞证券公司彻底脱钩,方达文指使东莞证券公司经理,使用该公司资金计320万元,在脱钩前发给方达文、吴灼均、刘秋耀3位行级领导每人10万元,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东莞证券公司领导每人5万元。最终共50多人参与了本次分配。
受贿:多次受贿过节费近百万元
检察院查明,1996年至2000年间,方达文、吴灼均、刘秋耀等人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东莞证券公司以荔枝节、中秋节、元旦、春节慰问的名义送来的现金。其中,方达文、吴灼均分别收受贿赂各32万元,刘秋耀收受贿赂12万元。收受贿赂期间,方达文等对东莞证券公司的外汇业务、人事任免、网点设置等工作给予了关照。
检察院还查证,2001年初,国家开放外汇业务市场,东莞证券公司未达到外汇资本金要求,没有新的外汇许可证,按规定必须停止代理B股业务。在方达文等人的协调下,东莞证券公司快速申请办理到新的外汇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