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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2-02-02      浏览次数:756次
拓展国际司法合作空间服务国内反腐倡廉大局
关键字:商业贿赂

发布时间:2012-02-01 17:39:54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开展对外司法合作是构建与推进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历史上的伟大创新和实践。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逐步建立起遍及全球各大洲、涵盖反腐败各方面的国际司法合作法律框架,为反腐败大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我国构建对外司法合作关系总体情况

  对外司法合作条约网络初具规模。我国对外司法合作缔约工作与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同步。自1987年我国与法国签订第一个司法协助条约起,已与约60个国家签署司法合作类条约110项。其中,民事刑事司法协助条约64项(54项生效),引渡条约33项(26项生效)、移管被判刑人条约6项(5项生效)、打击三股势力条约7项(6项生效)。目前,正就中德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日引渡条约等数项重要条约进行谈判。2005年以来,我国以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契机,以多边促双边,与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亚、意大利等西方国家缔结引渡条约,为境外追逃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结合国内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我国在缔约实践中探索出解决双方法律制度差异的妥善方案,并在重点条约中明确规定腐败犯罪不构成政治犯罪,有效地增强了条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双边条约针对性强、规定具体、易于操作、受政治干扰因素少,已成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根据双边条约与外国开展的务实合作逐步增多。

  多边公约框架下的合作全面展开。我国先后参加了20多项多边公约,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派出高级别代表团参加了这两项公约的历次缔约国(方)大会,积极参加两项公约下的司法协助、引渡、资产追回和履约审议等专家组会议,全面阐述我国的主张,积极深入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制订,切实维护我国家利益。在反腐败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和办案部门已开始利用多边公约的合作机制,积极稳妥开辟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新途径。我国有关部门曾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向有关国家提出司法协助请求,要求外方追查、冻结涉案资产并最终返还,有力地配合了追逃追赃工作。

与重点国家的执法合作稳步推进。为有效追逃追赃,我国积极倡导与美、加建立双边执法合作机制。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于1988年成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中美间统筹司法、执法各方面的合作平台,双方合作力度不断加大。2003年,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设立反腐败工作组,双方在该工作组下,就预防腐败、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等议题广泛深入交换意见,积极推动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合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等多边框架下的反腐败合作,进一步提高了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影响力,扩大了参与国际活动空间。中加两国于2009年12月发表的联合声明写入了加强司法和执法合作的内容。2008年以来,双方已进行了三次司法和执法合作磋商,就我国关注的反腐败个案合作进行了商讨,有效地推动了案件的解决。

 

拓展司法合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国际协调合作继续发展,但围绕国际秩序的斗争依然深刻复杂。我国开展对外司法合作,既面临机遇,也面临挑战。

  一是我国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高,为对外开展司法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越来越多的国家愿与我加强司法合作。二是我国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建设不断进步,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司法和执法人员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为开展对外司法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三是从全球范围看,近年来司法合作出现了加速发展的态势,为我国开展国际司法合作提供了有利的国际环境。

同时,我国对外司法合作还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较突出的是,由于中外国情、发展阶段和法律制度的差异,我对外司法合作容易受到政治、意识形态等因素影响。各国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利益取向和关注点不同,有的国家更多关注腐败的制度预防,有的则更多关注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在规则制定和履行过程中协调各国立场和实践的难度加大。另外,我国国内立法相对滞后,一些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缺少相应的国内法配合和支撑,给有效履约增加了难度。

 

对今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为深化国际反腐败合作,更好地服务国内反腐倡廉大局,我们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把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合作的正确方向。要继续高举反腐败旗帜,积极参与公约有关履约审议、技术援助、犯罪资产追回等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应用,充分反映我国和大多数国家的主张,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

  积极参与履约审议,进一步完善国内相关法制建设。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机制,2014年将对我国实施公约的四个实质性章节的情况进行审议。一方面,应尽快研究、熟悉履约审议程序规则;另一方面,应紧紧围绕审议的章节,对照公约规定,查找统计我国相关立法情况,特别是查找并解决我国在“国际合作”方面存在的“立法短板”。

  继续推动双边缔约工作,发展好、利用好双边执法合作机制。重点推动与我需求较多的国家缔约。在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中美、中加司法和执法合作水平;开拓思路,加大国(境)外追赃力度。

  注重实效,加强协调,提高国际合作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利用公约提供的有利条件,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务实合作,加强公约的宣传普及工作,强化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统一领导,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集中力量,争取就我们关注的个案取得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