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
专家名录
唐朱昌
唐朱昌
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首任主任,复旦大学俄...
严立新
严立新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学院教授,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陆家嘴金...
陈浩然
陈浩然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国际刑法研究中心主任。...
何 萍
何 萍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荷...
李小杰
李小杰
安永金融服务风险管理、咨询总监,曾任蚂蚁金服反洗钱总监,复旦大学...
周锦贤
周锦贤
周锦贤先生,香港人,广州暨南大学法律学士,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
童文俊
童文俊
高级经济师,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现供职于中...
汤 俊
汤 俊
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安全学院教授。长期专注于反洗钱/反恐...
李 刚
李 刚
生辰:1977.7.26 籍贯:辽宁抚顺 民族:汉 党派:九三学社 职称:教授 研究...
祝亚雄
祝亚雄
祝亚雄,1974年生,浙江衢州人。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
顾卿华
顾卿华
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现任安永管理咨询服务合伙...
张平
张平
工作履历:曾在国家审计署从事审计工作,是国家第一批政府审计师;曾在...
转发
上传时间: 2009-11-15      浏览次数:2195次
家属拿赃款买珠宝是洗钱

                         2009年11月15日08:13  华龙网-重庆晨报

  贪官夫人、二奶帮助贪官挥霍赃款、购买文物、珠宝、增值纪念品等,已构成了洗钱罪。上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对这些行为进行了界定。该《解释》已于本月11日正式实施。该《解释》中,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途径,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六类行为被认定为洗钱。

  昨日,为方便读者对该新《解释》有一个透彻的理解,本报特邀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傅达庆,为我们就《解释》中关于洗钱罪、该罪的六种犯罪行为构成、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以及该《解释》中关于资助恐怖活动罪等四部分进行逐条解答。

  新增六类行为被认定为洗钱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问:在《解释》出台前,《刑法》规定的四种洗钱行为有哪些,为什么这次要增设六种洗钱行为?

  答:《刑法》规定的列举式洗钱行为有四种:(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同时也作了概括式规定:“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鉴于《刑法》规定的四种洗钱行为主要是针对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实施的洗钱行为,实践部门对于非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特别是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途径进行的转换、转移、掩饰、隐瞒行为是否可以通过关于“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规定来理解,存在疑虑。

  问:从目前国内已判决案例来看,被判洗钱罪的人大多都是什么身份?

  答:被判洗钱罪的人大多是上游犯罪人的亲属,如收受巨额贿赂的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的妻子就是我市第一例被判洗钱罪的人。

  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三者之间如何区分?

  答:三者惩处的均是洗钱犯罪行为,区别在于上游犯罪不同。三者之间的关系属于特别法(洗钱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与一般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

  问:什么是上游犯罪?

  答:理论上一般将洗钱罪的基础犯罪称之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还有称“先行犯罪、前置犯罪”),洗钱罪称为基础犯罪的“下游犯罪”(还有称“后发性犯罪”)。

  

       解读 1 为何新增六类洗钱行为?

  傅达庆  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洗钱活动目前仍以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系统为主。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是预防洗钱犯罪的工作重心。我国金融系统已有预防洗钱方面的一套管理制度。”

  问:既打击又要防治,有关部门应如何有效防止犯罪分子洗钱行为?

  答:洗钱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尽管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其定义表述有异,但共同本质是犯罪者将非法所获得的财物通过各种渠道使之合法化的整个活动过程。洗钱犯罪是由贩毒、走私、贪污贿赂等原罪行所衍生的犯罪行为,经过漂洗的黑钱会以合法的形式被犯罪分子享用或再投入到其他犯罪活动而形成恶性循环,对社会危害严重。洗钱活动目前仍以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系统为主。所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是预防洗钱犯罪的工作重心。我国金融系统已有预防洗钱方面的一套管理制度,包括识别客户身份;对大额现金交易的预约、记录、审批与备案或报告;外汇交易或转移的记录、报告和审批等。

  问:该《解释》还对资助恐怖活动罪进行了解释,资助包括筹集资金和提供资金两种具体行为,只筹集还未提供,是否以资助恐怖活动罪论处?

  答:按照《解释》的规定,单纯的筹集资金行为,同样应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问:“资助”的方式如何界定,是否单纯是金钱为定案标准?

  答:“资助”的方式不以金钱为限,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均属于资助行为。

  问:正准备实施恐怖犯罪活动,而未遂,资助者是否罪名成立?

  答: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成立不以被资助人具体实施恐怖活动为条件,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均属于刑法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人”,资助者罪名成立。  

      解读 2  洗钱方式具体有哪些?

  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2226万元,受贿金额相当于该县年财政收入的五分之一,其妻付尚芳为夫洗钱943万元,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重庆所办理的最大受贿案和因亲属受贿被以洗钱罪指控的全国第一案。200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晏大彬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付尚芳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晏大彬于2001年10月起担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巫山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2001年至2008年初,被告人晏大彬利用职务之便,在巫山县公路、桥梁等工程发包、修建过程中,为他人或其所在单位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送给的款项共计2218.4万元以及1万元美金,折合人民币共计2226万元。

  同时,被告人晏大彬将受贿所得的2165万元先后交给其妻付尚芳,付尚芳明知此款系晏大彬受贿所得,仍将其中943万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用于购置房产、存入银行和投资理财产品等。

  晏大彬案:丈夫受贿 妻子被判洗钱罪 

  解读3 金融机构如何反洗钱?

  非法资金买彩中奖 奖金全没收

  问: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或如果买彩票中大奖,奖金是否属于非法所得?

  答: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因为可能赢利,也使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得以转换,因此属于洗钱。如果买彩票中大奖,奖金属于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属于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

  问: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是否同时构成赌博罪?

  答:利用赌博洗钱的道理非常简单。只需在赌博网站开设一个账户,然后将赃款向这个账户汇入就可以了。如果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同时又构成赌博罪。   

      官夫人赃款买珠宝构成洗钱罪

  问:官夫人或官二奶如果明知是赃款而购买奢侈品如:名牌服饰、豪车、钟表名酒等物,是否构成洗钱罪?

  答:这种购买奢侈品的行为是对上游犯罪赃款的处分,尚不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洗钱罪。

  问:官夫人或官二奶如果明知是赃款而购买具有投资价值的保值商品如文物、增值纪念品、珍贵珠宝等,但未实际出售,是否构成洗钱罪?

  答:这种购买具有投资价值的保值商品尽管未实际出售,但仍然属于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因此构成洗钱罪。

  问:利用犯罪资金从事正当经商活动,是否属于洗钱罪?

  答:利用犯罪资金从事正当经商活动仍然属于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因此构成洗钱罪。

  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解释:比如贪官的妻子、二奶将赃款用于炒房、购买金融产品等投资理财活动,客观上起到了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因此构成洗钱罪。

  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解释:比如将赃款与商场的营业收入混合存入银行,由于现金是种类物而非特定物,因此使赃款以营业收入的方式转移成了合法收入,这种行为客观上起到了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因此构成洗钱罪。

  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解释:不管是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客观上都是虚构了本不存在的合法收入,使得赃款以这种合法收入的方式出现,从而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比如虚构一个本不存在的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后自然就会产生利润,就将赃款充当实际并不存在的利润,从而将“黑钱”得以“漂白”。

  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解释: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使得赃款以境外资金的来源出现,也就实际起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因此属于洗钱犯罪。

  解读 4 哪些行为视为“明知”?

      问:如果官夫人或者二奶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洗钱行为是否犯罪。

  答:不构成洗钱罪。但《解释》中指出“明知”不意味着确实知道,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都应该纳入“明知”范畴。

  问:该《解释》从哪些方面认定犯罪嫌疑人“知情”,防止被告人以“不明知”为借口开脱罪名?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问:上游犯罪人未判决、上游犯罪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洗钱犯罪案件如何处理?

      答:下述三种情形均不影响洗钱犯罪的审判和认定:(1)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2)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3)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