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2月08日 07:12 来源:法制日报
“障眼法”一:
集资凭证五花八门,记账方法简单粗糙,账目混乱,使公安机关难以全面、准确收集证据;
“障眼法”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鼓动社会弱势人群参与,以后续集资款支付前者的利息为手段,使非法集资活动愈演愈烈;
“障眼法”三:
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集资人员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
江西省抚州市,人口不过48万,属于经济欠发达城市。但在近两年,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发生在该市的3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这3起案件涉及受害人多达几百人,涉案金额累加起来超过1亿元。
记者近日在抚州市检察院采访时,听办案检察官剖析了非法集资者“推陈出新”的三大“障眼法”。
“障眼法”之一
邓金亮曾经是江西省抚州市的一个传奇人物,他做什么生意都赚钱,被当地人称为“财神”。然而,在2009年9月,这位“财神”被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二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
小学毕业的邓金亮少年丧父,年仅14岁就出来学做厨师,凭着机灵活络,认识了某信用社的主任,得到信用社的贷款资助,开办了一家小餐馆,而且很快就还清了贷款并逐渐有了积蓄;开办餐馆利薄辛劳,在其老家人外出“打大包”(即承包业务)盛行的时候,邓金亮与女友一起到外面“打大包”,创办了一家私人诊所,积累了几十万元的资金;为谋求更大的发展,邓金亮又与其兄弟等人一起投资房地产,赚取了更大利润并积累了近二百万元的资金。
至此,邓金亮成为亲朋好友和熟人眼里的“财神”。也正是在此光环笼罩下,邓金亮编织了一个长达6年、非法集资7000余万元的发财神话。
2003年,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邓金亮许以高利息的承诺,向他人借款筹集资金,买下了原抚州市劳动局的技工培训大楼,创办了抚州市第六医院。医院创办前期经营很火爆,收益也不错。但随着医院的建设和发展,许以高息向他人借款的投资额增大,高额利息负担已远远超出利润收入。
孤注一掷的邓金亮先后携带900余万元前往澳门赌场,幻想凭借运气赢取巨资,但却事与愿违。邓金亮在输掉巨款后,决定铤而走险,再次以高息向他人借款,后来甚至靠欺骗获取他人资金投入,最终因资金链断裂而无法经营,导致案发。
抚州市检察院指控,从2003年至2008年7月份,邓金亮以兴建和装修抚州市第六医院门诊大楼、住院部大楼、购买设备等为由,以出具借条、借据和借款合同等方式,许以月息1分5至1角8分不等的高利率,变相向周某、裴某、黄某等70余人出具借条110张,共借款7300余万元。
办案检察官在对同类案件进行剖析后得出这样的结论:嫌疑人为了骗取集资群众的信任,往往会在集资群众初次交纳集资款时,给他们一张集资凭证,凭证以借条、收据、收款证明居多,有的辅之协议、合同,有的凭证上印有文字图案等。但嫌疑人在凭证上只做手工记录,简单记明集资的时间、金额和经手人,随意性极大。在大规模集资活动中,嫌疑人甚至雇用、招聘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填写集资收款凭证。在集资过程中,记账方法简单,记账凭证粗糙,更别说设立正规的会计账簿了。案发后,许多嫌疑人自己都弄不清楚到底集了多少资,付了多少息,使得公安机关在查处非法集资活动中,难以全面、及时、准确查清全案。检察官称,此为非法集资者惯用的“障眼法”之一。
“障眼法”之二
以“合法”形式掩盖真相
2007年4月,江品宗(在逃)在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注册成立了资溪县江氏橡胶有限公司,主要生产人力板车轮胎,聘请江平担任总经理。公司投产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为维持公司生产经营,江平、江品宗以5%的月息向资溪县居民集资。
2008年5月,江平、江品宗使用虚假验资报告,虚假出资200万元,江平占出资60%,江品宗占出资40%,重新注册成立了浙西橡胶有限公司,由江平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仍然主要生产人力板车轮胎,但是搬迁至新的地址。之后,江平、江品宗制造了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假象,对外宣称公司搬迁地址是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要大量购进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但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要向社会集资,并允诺给付5%至10%不等的高额月息。
至2009年4月,两人通过边集资边还本付息,用后面的集资款偿还前面的集资款和利息的方法,非法向群众集资1000余万元。
2009年4月,因无法再得到集资,江平、江品宗资金链断裂,两人外逃,740余万元集资款无法收回。2009年11月4日,资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江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剖析,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单位往往系合法公司、企业,均获得工商登记,具有核准的经营范围。在此案中,浙西橡胶有限公司以集资款用于扩大生产、购买设备原料为幌子,甚至打着为老同志、下岗工人谋福利的旗号,不遗余力地鼓动社会弱势人群参与集资活动。更为恶劣的是,有的犯罪嫌疑人明知其公司、企业无能力归还集资款,其允诺高于银行储蓄利率1至10倍的回报也是不可能兑现的,但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仍然铤而走险,“拆东墙补西墙”,用后续集资人员的资金支付前者的利息,使资金越滚越大,越集越多,造成非法集资活动愈演愈烈。同时随着集资款的不断增长,需要支付的回报也越来越多,最终导致集资单位不堪重负而暴盘。检察官称,此为“障眼法”之二。
“障眼法”之三
“击鼓传花”吸收公众存款
2008年,抚州市开始流传一条“发家致富”的消息:江西南昌汇通创亿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河南淅川县开办有玉矿,投资该公司就有高额回报。
随后,江西南昌汇通创亿工艺品有限公司负责人付宗煌,开始在抚州市及南昌市等地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间,付宗煌先后聘用饶慧芳、熊赛香等十余人为主要业务员,先后两次将这些业务员带到其自称合资的河南玉器公司参观,以吸引更多的人来投资该公司。
江西南昌汇通创亿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运作模式为,投资人以现金存入付宗煌的指定银行账户,由公司开具财务收款收据及风险承诺书,事后按照协议约定的偿还方式,按期还本付息,直至归还为止。
而实际上这家公司根本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没有实际投资,也未发现这家公司在河南有玉矿。这家公司的实际回报方式为,用后期投资人的钱支付前期投资人的高额回报,按时还本付息,此后由于后期资金供应不足,每月需偿还的本息过高,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无法继续运作。
2009年6月,付宗煌携款潜逃。据查明的情况,付宗煌在短短一年半时间内,共吸收四百余人参与该项投资,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
检察官剖析,此类犯罪通常都是利用受害人想谋利的心理,以虚假的名义宣扬投资某种行业有高额回报,承诺到期还本付高息。他们一贯的运作手法就是利用后期投资者的资金兑现前期返利,先期资金还本付息周期短,后期还本付息渐次艰难。有些投资者已知犯罪嫌疑人的企业经营虚假或经营不善,为追求高息,相信自己投资早,自己不是最后的那个“花落者”,于是仍然大量投资,多达数百万元。而犯罪嫌疑人为吸收更大的资金,往往大肆挥霍以制造假象,最初尚能以吸收后者的资金归还前者的本息,但高息和挥霍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而案发。检察官称,此为“障眼法”之三。
“障眼法”为何“灵”
“群龙治水”背后是“乏人监管”
“金融机构的监控缺失为非法集资提供了温床。”抚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剖析非法集资案时指出,此类犯罪均是大额资金通过转账形式从不特定多人流入某一特定个人账户,进行资金流转,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现资金的不正常流转本应有所警觉,但办理这些资金流转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均未多加警惕。
据了解,自2007年起,我国各地建立了以银监部门牵头,公安、工商等近20个部门参与的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领导机制和协作联动机制。
“目前在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中还存在发现难、预警难、性质认定难、打击处置难等问题。”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当前的现状是,由于非法集资在监管模式上实行“群龙治水”,反而造成事实上的“乏人监管”局面。
检察官认为,非法集资活动重在“打小、打早、打苗头”,越早处置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则群众受害面就会越小,处罚难度也小。因此,应加强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作,如发现资金流转存在异常,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同时,应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法规,让协作联动打击机制真正发挥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