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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0-11-08      浏览次数:1341次
杭州被禁止投标企业中标当地10亿元重点工程
关键字:商业贿赂

2010-11-08 06:47:56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一边是杭州市政府部门通告,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建三局公司)被列入禁止投标“黑名单”,其两个月内不得投标杭州市政府工程,一边却是企业顺利中标超过10亿元的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建设工程。此事引发公众质疑,政府的行为为何出尔反尔?是“自摆乌龙”还是另有隐情?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中标公司曾上“黑名单”被禁投标

  杭州铁路东站枢纽东、西广场区块配套设施项目是一项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今年8月30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0月9日,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发布公告称,中建三局公司以10.34亿元报价中标。但有人同时发现,这家公司在今年8月15日被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列入限制市场行为的“黑名单”,暂停其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锁定期为两个月。

  记者从杭州市建委了解到,今年7月26日,由中建三局公司总承包的杭政储出(2006)55号地块综合楼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发后,杭州市建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该工程项目中存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相关问题。杭州市建委遂决定对总承包中建三局公司和两个分包公司、监理公司分别做出通报批评和处理决定。杭州市建委副总工程师余子华说,市建委在8月10日对中建三局公司发出了《市场与现场联动惩戒前告知书》。

  杭州市建委建设市场管理处处长陆革说,此后,根据《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市建委对中建三局公司做出“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暂停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两个月”的限制市场行为决定后,同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的档案数据库内对这家公司进行了“锁定”操作,锁定期从8月15日起。

  8月30日,杭州当地非常有影响力的报纸《钱江晚报》、《浙江在线》等媒体报道了40家建筑企业上“黑名单”的新闻,还具体刊登了企业名称,其中中建三局公司被勒令暂停投标资格两个月。

 

下级“处罚”无法约束上级中标行为未终止

  如按照杭州市建委的处理决定,从8月15日起算,中建三局公司应当于10月14日才能“解锁”。因此,这家公司怎么会通过杭州铁路东站枢纽东、西广场区块配套设施项目的投标审查,并在10月9日就顺利中标了呢?

  对于这个问题,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林亮表示,从9月29日中建三局公司预中标公示开始,10天之内省招标办没有接到投诉,此前也没看到媒体公告的关于这家公司的相关处罚情况。

  “10月9号我们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以后,才接到与之竞标的公司反映,说中建三局公司被杭州市建委暂停投标两个月。”林亮说。

  林亮称,像中建三局公司这样的问题还有两家,有业主单位发函问杭州市建委这样的处罚到底是怎么回事,结果杭州市建委回复,一是杭州市建委这样的处罚不是行政处罚,二是这样的处罚只针对杭州市范围内。

  林亮说表示:“我们也看到了杭州市建委的函,从函件来看,杭州市建委对中建三局公司做出的处理,不是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而仅仅是部门内部的处理意见,所以到现在还我们没有终止中建三局的中标资格;其次杭州市建委的处罚效率只是杭州市范围内,而杭州东站项目是浙江省重点工程,因此,到底是否要终止这个标,也需要上级领导来审定。”

  对于这样的说法,杭州市建委市场处处长陆革说:“我们不知道浙江省招标办的理解是怎样的,我们的回函是两层意思,首先是杭州市从2006年开始对建筑市场进行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是通过限制招投标等约束性处罚来促使企业规范管理,虽然不是行政处罚,但是这个办法杭州已经实行了很长时间,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非常有效的,并且是严肃的。其次是表明,我们这样的办法只针对杭州市管辖范围内的重点工程有效,如果是省重点工程,这个办法有没有效,应该由省招标办来决定。通俗地说,像中建三局公司中这个标,在杭州市肯定是违规的,但在省里是否违规,应由省里决定。”

 

上级部门应对下级“善举”尊重和拥护

  浙江省招标办表示,尽管中标通知书发出20多天了,但由于媒体的关注,中建三局公司和杭州市东站业主单位的合同还要“等相关部门和领导最终决定”。

  “我们跟中建三局公司还没有正式签合同。”杭州铁路投资公司监察室主任王翼飞告诉记者,计划2012年完工的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工程是集地铁、公交、高铁于一体的都市门户工程,东西广场配套工程的建成与否直接关系到东站枢纽能否顺利按期使用,现在还剩不到2年了,工期紧,希望上面尽快将承包方明确下来。

  一些关注此事杭州市民表示,“杭州市的罚单,浙江省肯定要考虑才对。这家单位连杭州市的项目都不让他做了,省重点的项目更不应该让他做。”

  对于浙江省招标办认为因杭州市的处罚不是行政处罚而需要认真考虑的解释,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学林表示值得商榷。他认为信用体系建设是一种市场化约束行为,而不一定是政府行政处罚行为。比如浙江检察机关重点工程领域“行贿黑名单”制度也不具备法律效力,现在却是浙江省重点工程招投标预防腐败的重要闸门。按照这样的解释,浙江省招标办以前所依据信用体系建设办法终止失信企业的投标行为,是否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而对于杭州市出台的“下级处罚”是否对“上级部门”有制约效力?浙江省社科院调研中心主任杨建华教授认为,这不应该成为有关部门的托词。他认为,追求公平正义不应该分部门,分上下级关系,而是全社会共同追求的一种价值目标,下级的“良法、良规、良序”等对社会规范有帮助的“善举”,上级部门更应该尊重和拥护。杭州市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是一种“善举”,经过了长时间的实践检验,更是社会和群众拍手称赞的好办法,作为上级部门,浙江省招投标中心应该尊重和拥护,立场鲜明作出判决,而不是要等上级领导决定。

  有杭州市民指出,招投标腐败是建筑领域中突出的问题,监察部门应立即介入调查。

 

工程招投标:改变环境比改变制度更重要

记者 岳德亮 杭州报道

  招标投标法实施的目的,就是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金利用效益和质量。但从现实情况看,被当作“防腐剂”的招投标制度却为一些人创造了更多的腐败机会,甚至为腐败行为披上了一件“合法外衣”,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执法效能。一些企业家建议,应尽快改变现有制度的执行环境,这要比改变招投标制度本身更重要。

 

招投标和商业贿赂腐败常常挂钩

  检察、工商等部门近年来公布的一些信息纷纷反映出,招投标和商业贿赂腐败经常挂钩,招投标环节成为腐败高发区。

  去年年初,宁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历时三个多月,成功破获了物业管理企业在参加物业管理项目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系列大案。涉案标的达1760多万元,商业贿赂款60.78万元。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浙江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受贿案件中,有7成以上的嫌疑人或插手工程建设,或直接担任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工程指挥部指挥,或以向指挥部人员打招呼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

  如2008年,浙江省检察机关查处的受贿数额最大的一起受贿案的主角———杭州市西湖区建设局原副局长吴少雯,兼任西湖区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一期)指挥部规划工程部副主任和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二期)指挥部总师办副主任,分管招投标。

  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表示,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招投标能够发挥信息提示和信息传播功能,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交易成本。但是,他从近年来的实践和相关调研中了解到,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或缺陷,影响了招投标制度的公正和效率。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数据,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占1/4,六大腐败环节使工程建设领域变成腐败的重灾区,其中利用招投标直接行贿是六大关键环节中的首要环节。

  而在医药招标中,有企业界人士认为,目前,医药价格居高不下,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不能得到有效地解决,和医药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密不可分。本来希望通过招标使混乱的医药流通市场得到治理,但是一些地方的药品招标中因暗箱操作,结果适得其反。

 

改变“环境”比改制度本身更重要

  在采访中,一些企业家表示,目前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违反规定,不招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一些建设单位打法规的擦边球,肢解工程,将应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小项目,分段实施,或只对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

  二是私下交易,虚假招标;提高投标条件、排斥其他潜在投资人。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一些招标单位故意提高投标报名条件,有针对性地设置报名条件,为某些投标人“量身订制”,个别项目单位领导利用职权,介绍施工单位,用资格预审条件来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一些项目单位与施工队私下交易,招标单位以各种理由把参与竞标的其他投资者排斥在外,以减少竞争对手。

  三是围标串标、暗箱操作。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投标单位为了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顺利中标,私下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围标,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甚至标书都出自内定的投标单位,只是个别项目金额作以调整,以达到围标串标的目的。

  滕头集团公司副总袁先生认为,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利益驱动、权钱交易、监督缺位等因素造成的。招标单位既是组织实施者,又是发标、确定工队、制作标底等工作的决定者,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很容易成为“私下交易”的“公关”对象。监督部门对招标方的监督仅限于一些程序上的监督,监督往往流于形式,也是招投标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之一。

  为了降低成本设置的招投标制度,最后竟然成为商业贿赂的首要环节,一些不法行径通过招投标被披上“合法”的外衣。有企业界人士表示,从根本上说,问题并不在招标法本身存在的缺陷,而在于执行这项制度的体制环境和人员素质。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改变招投标制度的执行环境,比改变这一制度更为重要。

 

建议建章立制排除不正常人为因素

  在采访中,一些企业家和专家建议,在目前还没有更好的制度可以取代招投标制度的情况下,需要不断完善制度,最大限度地排除招投标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不正常人为因素。

  一、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克服政出多门的顽疾。建议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加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规范行业、地区性法规规章;强化招投标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和资格惩罚。

  二、招标的根本目的是择优,而不是压价。招标方通过竞争性招标,往往选择报价最低者或最高者中标,以达到目的,但标价不是越低或越高越好,施工单位为千方百计压低成本就可能偷工减料影响质量。

  三、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在实践中,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组建的一个临时工作小组,不是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活动,很难保证公平、公正。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明确的监管目标和合适的监管人员。

  四、建立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减少操作中的弹性和例外(特权),保障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使招标投标制度得到真正落实。

  五、建立完善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立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和秩序,对参与串标活动企业,对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招投标和在正常工程建设活动中大肆收受贿赂的单位、个人坚决处以重罚。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等制度均应进一步完善并在全国推广,建立起“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