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4日 10:04 来源:东方网
在这次全国两会上,安徽代表汪春兰的《关于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议案》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行贿人不被处罚的问题,影响恶劣,危害很大”,汪春兰发现,相对于受贿罪的处罚而言,对行贿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当罕见。他提出,行贿受贿应同罪同罚。
汪春兰代表提出的议案,应予支持。
行贿与受贿,是经济犯罪活动的一对双胞胎,行贿是始作俑者,是老大,受贿者是老二。行贿者是第一推动力,是推人落水者。行贿是主动的,受贿是被动的。一个巴掌拍不响。没有行贿,就不会有受贿。惩处行贿者,让行贿者受“二茬罪”,于理于法,都是必要的。因此,司法机关对于行贿受贿两头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这样才能够真正遏制或减少行贿受贿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的检察机关已依法对受贿者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作工作报告时指出,2009年,检察机关“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近年来最高检首次公布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和行贿者的具体数字,并把它们写进了工作报告。但是,我以为,对行贿者的惩处力度还不够,还有许多案件忽视了对行贿者的惩处。
比如,在足球界的打黑斗争中,现已挖出了一批官哨和黑哨,这诚然是很鼓舞人心的;但是,我们不要忘记在黑哨和官哨的背后,还有一批俱乐部的总经理和董事长,他们是给黑哨和官哨送黑钱的后台老板。要是没有他们给足协官员的打电话,内定胜负,没有他们给官哨和黑哨送黑钱,足球界的乌烟瘴气是不成气候的。如果下一步能再挖出几名优影响的行贿者,将他们绳之以法,一定会进一步大快人心,也体现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有人不赞成说,把受贿与行贿绑在一起处罚,行贿人今后不敢举报了。这真是一种奇谈怪论。惩罚受贿者难道主要靠行贿者?行贿者是社会风气败坏之源,也是经济犯罪之源。把受贿与行贿绑在一起同罚,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行贿者的犯罪活动,有利于震慑行贿者伸出黑手,也有利于体现司法的公平和公正。至于行贿者是否愿意举报受贿者,那不取决于是否会受到同罪同罚,而是取决于他们的利害链是否发生了断裂。如是,即使行贿者意识到自己的行贿行为会受到惩处,他宁可鱼死网破,也要站出来揭发受贿者,而法律也会对主动举报的行贿人,视作既有自首又有立功情节而从轻处罚。汪春兰代表的议案建议,处罚形式中除现行刑法规定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外,增加罚金刑,并规定可以附加或单独适用。这样,既可以和受贿犯罪界定保持基本一致,也有利于侦查机关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及进行政策攻心。这个意见,也是体现了宽严结合、合法合理的。
有人说:“这样一来,贪官又有一个新的杀手锏了:以后谁敢举报受贿,或者为受贿作证,拖你一起下水!”好啊,一个同罪同罚得杀手锏!倘若这个新的杀手锏正式启用,那么,对行贿者来说,送钱时可要当心一点了,当心日后一起下水,这又有什么坏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