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6月08日 10:20 来源:机构投资
2010年3月上旬,各大股份制银行上海分行接到了银监局的庭审旁听通知,要求各行相关人员旁听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09年某股份制银行上海分行企业客户资金被骗案庭审。
据一位业内人士透漏,从去年案发至今,监管层多次要求各大银行就该案进行通报会议。一桩“陈年旧案”为何赢得如此重视?案情得追溯到2009年上半年。
案发2009
2009年3月,某企业财务人员在核对公司账户资金时,发现银行账户上存款金额“莫名缩水”,警方迅速介入调查,该案立刻引起各方高度关注。
2009年4月,全国掀起一股银行企业对账排查风暴,各大银行逐一核查企业客户的账户资金数目。如此大动干戈的背后原因是短时间内发生2起企业客户资金被盗案,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
据熟悉案情的相关人士透露,该企业当月在某股份制银行上海分行开设企业账户,5000万元分8批打入该企业账户。到款当日该账户就划出1100万元,此后三天陆续以本票等方式转出资金,单笔金额均在500万元以上。
疯狂的偷天换日手法将企业财务人员完全蒙在鼓里。到企业财务人员发现账户上只剩2000余元之时,犯罪嫌疑人已经从该账户挪用转移2751万元,作案时间之短,数额之高令人咋舌。
银行向来以注重流程规范严谨著称,犯罪嫌疑人使用了何种手法瞒天过海?据通报案情的几位银行人士描述,是印鉴卡管理漏洞造成如此重大的疏忽。
“银行在企业开户时要求其填写印鉴卡,印鉴卡正面预留两枚印鉴,背面加盖企业行政公章。在开户过程中,印鉴卡可能被调包。当时该银行一名员工介绍企业过来存款,柜面人员与该银行员工相熟,可能因此放松了警惕,将开户资料移出过柜面,予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犯罪分子将假的印鉴卡交给银行留底,再根据假印鉴卡伪造手续”。
媒体当初报道此案时,案件尚未审理,银行内部初步认为是外部诈骗。介绍该企业过来开户的银行职员是否参与犯罪还未查明。
内外勾结
2010年3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各大股份制银行上海分行接到了银监局的庭审旁听通知,要求各行相关人员旁听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09年某股份制银行上海分行企业客户资金被骗案庭审。
审理结果表明除却印鉴卡管理疏忽之外,银行内部人员的确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利用银行流程漏洞,盗取企业资金。
据熟悉案情的相关人士透露,在本案中,该银行客户经理与犯罪嫌疑人A互相勾结,通过资金掮客以高息诱骗企业至该银行开户。3月9日,银行客户经理与犯罪嫌疑人A指派社会人员B陪同企业财务人员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当时因缺少法人授权书而无法办理开户,柜面人员对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原件进行了复印,其复印件留存银行。此时客户经理将企业财务人员调离柜面,开户柜员就将整套开户材料交给了该名银行客户经理。随后客户经理就将整套资料交给了犯罪嫌疑人B,而B某利用企业预留印鉴卡刻制了企业公章、法人章等印鉴,重新制作了印鉴卡并将其与企业原印鉴卡进行了调换。
次日,B某冒充企业财务人员,伙同客户经理来补交法人委托书,办理开户。因B某第一次陪同企业财务人员来办理过开户,柜员确信其为企业人员,虽核实其身份证件后发现与授权委托书不符,仍然为其办理了开户。
3月11日银行完成开户处理,同时犯罪嫌疑人购买了支票,本票等空白凭证。
之后犯罪嫌疑人A某再指派B某利用偷换的印鉴骗划企业资金。在短短三日之内盗走企业资金2751万元。
相关涉案人员已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风控漏洞
至此,案件发生过程已经大致清楚。
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犯罪分子的手段其实并不高明。银行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内控失误,开户相关制度执行不严导致了犯罪分子的轻易得手。
柜员办理业务未遵循“面对面,一对一,不间断,交本人”的基本要求。在企业财务人员离柜之后,开户资料不能离开柜台,更不能交给客户经理。
银行审核开户资料时,授权书是授权给该财务人员。但第二天该财务人员并未亲自来银行办理,银行柜面人员若坚持遵守“本人”办理原则,犯罪嫌疑人就无法利用柜面人员误认为其是企业人员的错觉而办理虚假资料的开户。
假印鉴一路绿灯,犯罪分子轻易购买到了重要的空白凭证。
大额划款时,银行未与企业财务人员或主管人员进行核实,也未建立完善的核对制度。
不难看出,只要银行开户制度执行到位,就能及时阻止骗局的进行,将后续风险化解。记者在翻查该案件时,发现发生在同期的另一起案情极其相似的案件。
2009年3月24日杨浦区某粮油公司到某银行延安西路支行划款,发现该账户余额2000万元已被转走,当即报案。经核查,该企业预留印鉴是假的。
据相关人士透露开户过程如下:年前某日上午该支行一名刚辞退员工带杨浦区某粮油公司财务(未证实)和另外一人(犯罪嫌疑人)来银行开户,开户手续办理完后一起离开。下午这名辞退员工带着犯罪嫌疑人到银行,以公司要看开户资料为名,借出全部开户资料,离开半小时,乘机更换印鉴卡。并通过银行金融服务证购买了空白凭证(应该交给企业财务人员)。企业1月8日向该帐户注资2000万元,1月9日犯罪嫌疑人将款项两笔划入杭州一家公司、一笔划入上海一家本地建筑公司。直至3月24日案发。
几乎是一模一样的欺诈手段,手法简单却直指银行风控漏洞。
两起案件团伙作案特征明显,犯罪分子有目的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同时都以高息为诱饵,利用人们的贪财心理给予高额回扣;犯罪人员熟悉银行流程、弱点,通过多种手段,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偷换印鉴卡、把密钥居为己有;转入巨额资金时不急于查余额,短期内转出;银行放松对客户身份识别、委托授权书的相关规定,私自将密钥、U盾交给非财务人员。
另有熟悉案情的人士透露,该企业法人代表可能知道犯罪人员的行为,并且与法人私人账户有关。受害人在银行的坚持下才报案,反映出犯罪人员与该企业法人代表可能有关联。
17个检查小组
多起案件发生,引起了监管层的高度重视。
2009年上半年,监管层成立17个检查小组,派出500余人,对上海市27家中资银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对48个银行基层网点进行抽查。在大规模排查中,发现各大银行在账户设立、账户使用、印鉴卡管理、大额资金汇划、大额银行承兑汇票划付和贴现等操作层面存在问题。
在这些案件当中,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勾结是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
银行内部人员的参与降低了柜面开户人员的警惕性。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倘若没有银行员共的参与,犯罪嫌疑人也无法如此轻易上演“狸猫换太子”的把戏。
一位银行人士表示“就本案例而言,柜员缺乏职业的怀疑态度”。在本案件中,柜员对同事就缺乏职业的怀疑态度,而忽略了银行固有的操作流程,将企业的开户资料退还给了客户经理保管,而非直接交与开户企业。”
案件的发生还暴露出员工反洗钱意识不强。案发后,银行未履行反洗钱法规定进行报告,说明银行内控机制不健全。
事实上,关于银行的金融防范案件,监管层曾多次下达各项通知与规定,但多起案件的发生还是暴露了银行松懈怠慢的问题。
据悉,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领导在召开银行案件风险提示会议中曾多次强调银行要强化合规意识、风险控制,一再重申“规定都有,重要执行”,然而各大银行“重发展,轻内控,重业务,轻管理”的执行策略使得案件一发再发。
记者在排查结果名单中看到,在逆程序开户、印鉴卡管理不规范、票据业务和大额资金划付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上,大部分银行赫赫在列,被监管层要求立即整改。
有关人士表示,排查过程也反映了各银行排查的深度、广度存在不均衡性。案发银行和非案发银行的重视程度不一,案件防控工作仍然存在“上热下冷,头重脚轻”现象。
“问题出现下面,原因出在上面”,有关人士表示这是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分析,“高管层没有制订一级抓一级的责任目标,对违规问题问责不力,案件防控工作有待进一步向基层推进”。
正是因为银行在风控中出现的漏洞才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对风险预测缺乏有效措施,使得在其他银行业务方面,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比如:信用卡诈骗案数量上升,犯罪分子盗取网银客户信息等,据统计,09年上海市公安局共接报信用卡诈骗案件近3000起,同比上升53.8%。
推进监管
2010年4月,为了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防控工作,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了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求和联动监管约束条例。
对大型机构(集团总资产为2万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中型机构(集团总资产为5千亿以上,2万亿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对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该部分资本要求计入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机构,该部分资本要求在8%的基础上累加作为发案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
(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列支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按照涉案金融扣减其核心资本金额。
另外银监会还做出规定,机构单起案件达到一定规定数额,或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一定数额,1年内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若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较高规定数额,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分支机构及开展境外并购活动,也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严厉处罚措施。
同时有消息人士告诉记者,银监会将把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作为银行领导班子考核和薪酬调整根据。
这些措施旨在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