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方承认行贿,据称的受贿方企业则接二连三宣布否定性自查结果,这就是目前美国CCI公司贿赂中国企业疑案的戏剧性场面。由于据称的受贿方企业包括中石油、中海油、中国石油(601857,股吧)物资设备公司、东方电力、大唐电力等在业内举足轻重的大型国企,查清此案真相对整顿中国市场秩序意义不可低估。
这个案件笼罩着的疑云却也揭示出了一些新的问题,或以前不为人们所重视的问题。比如行贿方当事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此案据称的受贿方企业已经接二连三宣布否定性自查结果,这种自查性结果可能是受贿方企业内部企图包庇,但也有可能是行贿方当事人以行贿为名从公司套取资金,然后私分,即使CCI的母公司IMI公司也确认有此可能。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深究如何推进惩治跨国商业贿赂的制度建设。毋庸讳言,要有效整治中国面临的跨国腐败问题,外资企业母国司法部门的合作又必不可少。因为外资跨国公司很容易将贿赂支出转移到海外,而调查跨国公司母公司账目又面临众多法律和政治障碍,经济成本也非常高昂,东道国司法机构确实很难拿到对方行贿的确凿证据。
而作为跨国公司总部所在地的母国,其司法机构获取有关证据要便利得多。不少跨国公司在华腐败案件之所以由美国等母国当局侦破,确有一定必然性,我们也不宜为此过度苛求我国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构;问题关键在于,案件被别国司法机构揭露出来之后,我方有关部门是否及时采取行动跟进,而跟进行动首先就应该是要求对方公布我国涉案机构、腐败官员和企业高管的身份和姓名,并为此建立机制化的信息交换渠道,同时向国内全盘公布。
从这一点来看,此次CCI海外行贿名单公布是个进步。因为此前的案例,无论是2007年7月美国史尼泽钢铁公司前高级副总裁史昌吾向中国国有钢铁公司支付贿赂超20.5万美元,还是2004年4月东窗事发的朗讯案件,美方都是公布了案情,但没有公布中方涉案机构和人员姓名。
我国在反商业贿赂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当的进展,早在2007年6月,各省市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制定防治商业贿赂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25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要么正在修订完善,要么正在制定,中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条约。中纪委、监察部已与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监察机构建立了交流合作关系……彻底查清此案真相还有可能成为一个契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条款和落实,推进在中国与别国、特别是发达国家之间建立固定的反腐败信息交换机制。
此外,要有效打击、消除商业贿赂,除了继续抓好传统的重点领域之外,还必须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密切关注新的动向,提出新的打击商业贿赂重点。而随着民营经济成份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上升,民营企业内部的商业贿赂应当成为打击的新对象。由于中国已经涌现出一批规模相当可观的民营企业,企业内部治理环节增多,发生腐败的几率也正在迅速上升。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是依靠腐败行为侵蚀国企转化而来,先天不足决定了其企业文化很成问题。2007年8月上旬香港廉政公署“骏骥”行动一次就拘留27名小肥羊火锅的关联人员(包括员工和供应商);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九城设备采购案件中被告人指控九城高管与其合谋瓜分代理商供货利润……此案中涉案中国国有企业引起了高度关注,涉案中国私营企业则全部匿名,这对于中国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并非好事。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彭立睿(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