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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2-02-11      浏览次数:601次
民间借贷利率畸高面广量大 极易引不稳定因素
关键字:反洗钱

2012年02月10日 17:56 来源: 新华报业网

 

  “小额速贷”“快速融资”…报纸上的小广告、车窗上的小卡片,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企业融资难的状况。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国内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难以满足的现状日益显现,为了生存发展,他们向民间机构举债,并逐渐由“地下”转为“地上”,衍生出大量新生的融资服务平台。

  由于种种因素,民间融资成本高、渠道窄、风险大,引发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甚至引发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2011年,全省法院共计受理民间借贷案件78803件,涉及标的额127.55亿元,比2010年分别增加了11.3%和37.3%。

  如何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今年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周继业提交了《关于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促进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提案》,建议我省金融管理部门扩大监管范围,最大限度地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效用,消除其负面影响,逐步引导其成为传统金融的一支重要补充力量。

 

现状:

民间借贷利率畸高面广量大 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

  民间借贷一个众所周知的特点就是利率高,有的月息高达15%。为了规避法律,放贷者直接将高额利息作为本金的一部分写入借条,或者将高息先行扣留,引发不少诉讼。

  业内人透露,在房地产企业和小微企业中,这种借贷十分盛行。而高额利息又催生了庞大的借方市场,放贷者面广人众、层次复杂,有相当一部分收入稳定人群如公务员、教师等也参与其中。统计表明,全省法院2011年受理的有公务员参与其中的民间借贷案件就有1130多件。

  风险总是与利益共生。一些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弃企避债,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变相集资,牟取非法利益。眼看借款不能收回,放贷者情急之下采取过激行为,甚至网罗“两劳”释放人员等采取恐吓、殴打、拘禁等违法手段逼讨,极易引发相关刑事犯罪;而以农民、下岗工人及离退休人员等弱势群体为主的放贷者,则聚访群访,从而滋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成因:

融资需求量大与融资渠道单一的矛盾亟待解决

  周继业告诉记者,在经济环境日益活跃的状况下,中小微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日益增大,而传统融资不仅渠道单一、审批繁琐,而且放贷方向偏重于大型项目、基本建设项目,中小微企业难以得到满足,而不得不“求助”高息民间借贷这一狭窄通道。融资需求量大与融资渠道单一的矛盾亟待解决。

  暴富投机心态是高息民间借贷甚至非法集资行为反复出现的心理诱因。周继业说,“零风险、高回报”是非法集资的响亮谎言,而高息诱惑使得这种承诺的不合理性往往被人们忽视,很多知识层次较高的人轻信承诺投入其中,一旦面临血本无归,往往迁怒于政府,甚至引发公共安全事件。

  周继业说,违法成本低、监管缺位是民间高息借贷行为反复出现的法制原因。由于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雨后春笋般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等缺乏实时监督和及时纠正,引发纠纷不断。

  零风险的承诺实质是以畸高回报为代价的。他解释说,一旦正常经营项目无法承诺,往往需要大量后续资金加入,还本付息的压力不断增大导致非法集资自动崩溃,“因为这是一种一旦开始操作,就很难自行纠正的模式,在最终走向崩溃的时刻,实质已经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建议:

不能一味打击 而应立法加以引导规范

  周继业认为,市场是一种需求的反映,大量民间借贷行为的存在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现状。如何加大监管、加强引导、逐步规范,他提出了三条建议:

  加快民间融资立法进程。在正规金融不可能满足所有融资需求的前提下,民间融资作为一种信用形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能不合理地加以限制,更不能一味地严厉打击,应该通过立法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支持和规范。

  畅通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应当积极研究制订使民间资本直接进入投资领域的优惠政策,为不同经济成分主体提供资金支持。同时积极推进以“放宽条件、简化审批、加强服务”为目标的投融资体制改革,为促进民营资本扩张打开体制通道。

  扩大金融监督管理范围。目前,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担保公司等实际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分别由政府不同部门多头管理,且均未纳入银行监管范围,建议对上述机构的企业组织和金融行为实现动态监管,同时借鉴反洗钱经验,对企业与个人资金账户异常动态实行监督预警,实时防止民间融资向非法集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