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3日 14:17:12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银行存款实名制的推行,在一程度上扼制了不同形式的洗钱行为,也阻止了贪官将不法所得的现金进入银行系统的通道。近年不断出现的一些贪官将现金藏在家中或水池中的行为以避开金融系统的监管和司法的调查,即证明这一手段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但是,将非法所得阻止在金融系统之外并不意味将其必然地阻挡在流通和消费流域之外。只要后者这条路不能挡住,贪官的不法所得仍然有通过现金购买、分批投资等行为转化为个人合法财富并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的可能,仍然有着供其或其家人过着奢侈生活的可能。显然,如果能在最终的消费和流通领域加以努力,堵住非法所得进入社会生活之中的通道,大量的现金在很多时候即失去了其支付功能。这对于扼制那些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等行为非法所得的现金进入消费领域即是一种釜底抽薪之举。如此,制定《现金使用法》即显得十分有意义。
《现金使用法》重在规定现金的使用场所、消费内容、消费方式和途径、单次消费的最高金额,以及对违犯本法所应处理的措施等。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第一,《现金使用法》应当明确规定,在大宗或高价商品的买卖活动中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支票或银行卡来支付。
第二,《现金使用法》应当规定在什么场所或活动中不得使用现金交易。比如,高级娱乐或健身场所、飞机商务舱、火车软卧、容易涉黄涉赌涉毒场所等。
第三,《现金使用法》应当明确规定哪些商品买卖不得使用现金交易。比如,购买有价票证、字画、文物古玩、黄金珠宝、房产、高档烟酒、高档化妆品和服装、汽车等高额商品。
第四,对于一般民用耐用消费品,《现金使用法》应当规定必须使用现金交易的最高限度或非现金交易的最你限度。在此基础上,不同地区可作适度的调整,在一定的地域作出上下活动。比如,在目前的经济生活水平上,一线城市的最低非现金一次性消费支付限度为2000元人民币,二线城市为1000元人民币,一般县城为500元,县以下可暂不实行。同时,这一标准可适时加以调整。
第五,《现金使用法》应当规定在经济活动中对违犯本法的两方或多方的责任认定和处罚措施。如,不执行本法、将高额消费化整为零地用现金支付等形式。这种处罚包括经济的、行政的或刑事的。
第六,《现金使用法》应当规定什么人或组织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看一个人的消费记录。
第七,《现金使用法》应当规定个人的消费记录应当保存的时限。
那么,制定《现金使用法》会不会增加个人或社会在流通和消费领域的成本呢?答案当然不会。因为现在的城市地区和绝大多数的县城地区,许多年轻人大都有一张以上的银行卡,基本上每一个家庭都拥有至少一张的不同名称的银行卡。尤其是现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等都是通过银行发放的,使用者大都要定期从银行取出现金,显然,使用银行卡并不必然地增加消费和流通领域的金钱和人力成本。相反,这甚至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消费活动中的时间和其他成本。这更不用说可以避免钱包的丢失和失窃给个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了。实施《现金使用法》最重要困难可能即是对那种从传统的现金支付向电子货币形式支付方法的观念改变。这可能会与当时实施邮政编码和存款实名时遇到的反对声相似。
如果实施了《现金使用法》,一开始可能会对许多人造成一些不便。首先,必须每个成年人一张银行卡,在此期间,可能会增加一些家庭的银行卡的年费等项目费用的支出。但是这种现象可以通过降低银行卡的年费或管理费用来解决,这种费用也可以在交易中通过商家的交易活动得到补偿。因为,银行卡使用的频繁,也增加了发卡行的利益。至于未成年人,因为一般家庭不可能让其去买大宗或高价值商品,基本不受此影响,准备一些零钱即可。
《现金使用法》保证了对大宗商品、高额消费的实名管理,这在现代金融体制下是很容易实现的。因此,实施《现金使用法》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比如,第一,它可以将社会上一些人的非法所得阻挡在消费、流通和投资流域之外。一些贪官的非法所得、一些赖帐不还者的奢侈消费将会得到不是完全但却是有效地扼止,其消费活动也将会得到有效地监督。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大量的现金将失去其意义,对行贿受贿行为的发生也会起到减缓作用。第二,使任何高额消费都会记录。必要时,对领导干部的消费活动、消费场所、消费时间和消费内容将会得到有效的掌握。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廉政建设。第三,实施《现金使用法》,可以有效控制一些非法所得进入某些消费场所,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
当然,《现金使用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对解决"所有的问题"会有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