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nwest.com 时间:2010-11-23 22:05:21
红网长沙11月23日讯(记者 汤红辉 通讯员许英)酒商想把自己的酒摆进超市吗?先支付“进场费”再说。今日,湖南省工商局召开的全省大型零售商竞争行为座谈会,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这种行业内“惯例”构成商业贿赂,一旦被工商部门查实,相关违法企业将进行严厉处罚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同时,还列举了9种销售欺诈和4大类违法促销主要行为,并表示将开展专项行动,对此类行为进行整治。
湖南一公司假冒店庆敛财800余万
据举报,湖南省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在2008年期间,利用优势地位滥收供应商费用,非法获利10万余元。湖南工商部门根据省局授权,迅速进行调查取证。
经查明:2008年1月―4月,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假冒“店庆费”、“节庆费”、“上架费”等名义,向供应商收取广告宣传费、促销费共计800多万元,列入“其他业务收入”项目,除缴纳税费、支付广告制作宣传费、大型活动促销费外,违法所得10多万元。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008年至2009年,湖南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483件。其中2008年,全省工商系统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65起,案值2418万元,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76起,案值760万元,零售商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违规促销行为案件90件;2009年,全省工商系统查办商业贿赂案件218起,案值2520万元,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434起,案值3914万元,零售商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违规促销行为案件110件;
湖南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负责人介绍,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滥收费用,损害供应商和消费者合法利益,具体表现为:零售商以签订合同为由收取供应商费用;要求供应商购买店内码并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滥收装修、装饰费;未提供服务,却以节庆、店庆、开业等理由收取促销费用,或超额收取服务费。
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不公平竞争或妨碍公平竞争,具体表现为: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或提供销售服务给予限制;无理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利用合同“霸王条款”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不良商家节假日9种销售欺诈表现
圣诞、元旦、春节又要到了,为了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提醒商家在进行促销活动时不触碰法律的“高压线”,省工商局还公布了不良商家利用节假日开展欺诈销售的9种表现形式。
销售欺诈的表现形式具体为: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违法
同时还列举了4种促销模式中的常见违法行为,这些也在工商部门的整治之列:打折让利、降价销售促销;价外馈赠促销;有奖销售促销;购物返券促销。
其中,打折让利、降价销售促销包括辅以虚假的“清仓”、“换季”、“拆迁”、“歇业”等促销宣传,再通过虚构抬高原价的方式,予以虚假打折、虚假降价;而价外馈赠的商品(或服务)达不到零售商所公开标示的数量、质量,或者故意使用模糊性语言;价外馈赠的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有奖销售促销方面,最高奖项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不是直接以现金或物品作为奖项,而是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项也为法律所禁止;购物返券促销主要是对返券的使用范围、时间、面值、方式进行诸多限制,且未事先告知或模糊、含糊告知,或者以所谓的“最终解释权”进行不公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