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5日01:4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因为昏暗,才更需要阳光。我国的阳光私募基金便是如此。
因为体制、法律规范与现实的差距,我国的私募基金尚处于法律监管空白中,庆幸的是,随着基金行业的发展和金融国际化的延伸,“收编”阳光私募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我国首个阳光私募基金成立于2004年,此后,国内私募基金都通过信托公司平台募集资金,而私募管理人则以产品投资顾问形式出现。虽然无法具体估算,但我国私募管理资金早以数百万亿元计算。
作为如此庞大的理财资金,同时也是资本市场一股不可小视的力量,私募基金却因处于监管空白且长期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障,面临诸多自身问题。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信托法》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作模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据悉,此次《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已经初步在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体系达成共识,而业内的声音普遍认为,“收编”私募基金符合国际惯例,也将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近日,欧洲议会刚批准了一项最新规定,即从2013年开始对私募股权投资集团和对冲基金的经理人进行监管,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有关最新监管体制强硬程度的艰苦谈判。所有另类投资基金(包括不动产基金)都必须在登记以后才能在欧盟市场上进行运营,还必须向监管机构上报数据和满足资本要求。
从全球金融市场和监管体制的一致方向上,我们看到,成熟的美国基金市场也经历了从放开到纳入监管的过程。
在美国,对冲基金直到2006年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才颁布相关规定,要求在美国注册的对冲基金公司必须到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分支机构进行登记。但是,除了在反洗钱和反欺诈两方面需要遵从相关法规外,美国的对冲基金仅受一些自律组织的监督,也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和惯例。
“我国的私募基金确实具有投资的隐蔽性、管理不规范、高风险、内幕交易现象严重、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等特点。法律空白和行业管理真空造成了经营上的风险,使得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为严重,缺乏长远目标和工作规划,这在客观上又进一步加重了私募基金的风险程度。”一位业内资深基金评价人士表示。
在多数内行眼中,私募基金不排除运用一些擦边球来获得资本利得,提高管理以及,盘子小、价格易于操纵的股票经常成为其操作的对象。
虽然私募乱象并没有集中爆发,然而这个行业准入门槛低、行业规则缺失必然成为业内担忧的对象,也给早日“收编”私募提出了更加迫切的需要。
首先,目前阳光私募基金的发起并没有准入门槛,从几家较为著名的私募基金来看,类似的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左右。如果是地下私募则更加没有所谓的门槛限制,代客理财比比皆是。其次,并没有形成相关的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规则并不明显。一些资质、资信较差的机构进行虚假承诺,故意夸大收益率,以此引诱投资者入瓮,结果预期收益无法兑现,而履陷风险危机,纠纷频繁发生。
我们有理由相信,制定和完善与私募基金有关的法规和政策。使其有一个明确和恰如其分的法律身份,这样既可以顺应市场发展的大趋势,又有利于其规范性运作和健康发展。虽然在是否要设准入门槛、对哪些行为进行监管等方面仍有颇多争议,但我们相信,阳光私募离正规纳入监管的那一天并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