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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1-08-08      浏览次数:973次
武汉侦破部督打黑大案
关键字:打黑

来源:荆楚网-楚天金报 2011年08月08日04:48

 

  武汉人邹红刑释后,纠集一班人,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此案先后被省公安厅、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此前,法院一审宣判,以邹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宗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该团伙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20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昨日,省公安厅向本报披露了该案详情。

 

纠集刑释人员称霸一方

  邹红,42岁,武汉人,曾因犯流氓罪被判刑10年,2003年1月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获罪8年。邹红性情强悍,屡教不改,由此在一些违法犯罪人员中颇有些名气。2007年9月刑释后,他纠集一批不法分子,进行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初步形成了组织及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人数较多、分工明确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组织。

  邹红化名伪造了身份证,通过各种手段为自己的“组织”配备了自制手枪、管制刀具、十字弩等凶器,并添置了汽车等作案工具,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手下分列“文武”两班

  在团伙成员看来,邹红在“管理”上很有一套。

  团伙成员郑远山,以前是沙洋畜牧场的员工,1989年邹红在劳改服刑期间与他相识,两人关系不错,后一直有往来,2008年9月,他被邹红招为手下,每月有1000多元钱的工资。

  郑远山说,在该团伙中,他和李根负责生意上的事,智松、季华中平时担任邹红的保镖,这两人平时随身携带一把黑色手枪。

  智松在落网后也向警方交代,他于2006年11月起跟随邹红“闯江湖”,他的主要工作就是给邹红当保镖,每天和邹红吃住在一起,邹红给了智松仿“六四”式和仿“五四”式手枪各一把,并配有子弹,邹红自己还有一把银白色的手枪。

  保镖智松说,邹红每月给他1000元工资,另外他的吃住、抽烟、穿衣等费用都由邹红负责支付。此外,邹红的手下主要分为“文”、“武”两拨人,“文臣”主要负责出谋策划,跟人谈判、谈生意;“武将”主要负责处理纠纷、扯皮打架。

 

参与公司巧取豪夺圈钱

  邹红团伙不放弃任何一次机会,大肆捞钱。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间,F公司股东之间因公司日常管理发生矛盾,股东陈某等三人授权邹红,帮忙管理该公司工程和日常事务,并由邹红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邹红抓住这次机会,将团伙成员郑远山、李根、张平等安插进公司,郑远山负责售楼部销售,李根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2008年10月,F公司委托邹红,将公司修建的两套房产以不低于63万元的价格处理变现,以用作公司流动资金,邹红在领到两套房屋的权属证明后,于当年底将其中一套房以33万元的价格卖出,另一套则按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的父母,至2009年9月邹红落网,卖房所得的63万元仍未交给F公司。

  除此之外,邹红还利用F公司装修一处楼盘售楼部和样板房的机会,指使张平以F公司的名义,与装修公司负责人高某签了总额为63万元的虚假装修合同,并约定实际装修款总额约30万元,差额部分由邹红、郑远山、张平提取。2009年1月,F公司付给装修公司装修款17万余元,张平要求高某从中退款10万元,后郑远山打白条将这10万元取走。此后张平又要求装修公司先行出具25万元装修款收据,此后再付款。张平将收据交给郑远山,郑远山利用管理该公司房屋销售的便利,将该收据拿到F公司财务报账,并侵占了这25万元,其中的18万元后来交给了邹红。

  案发后,邹红通过其亲属退还了其出售房屋后非法侵占所得63万元等。

 

接受“买黑”阻挠他人售楼

  警方说,邹红一伙人,谁给钱就给谁卖命。在2009年8月27日至9月4日期间,邹红带着手下,接受Z公司总裁朱某委托并临时签了劳动合同、冒充Z公司员工,介入Y股东朱某和股东林某、余某之间的经济纠纷,阻止Y的工作人员正常办公,并阻止该公司售楼部的楼盘销售。

  在此过程中,由邹红支付经费,李根具体负责安排人员在Y办公场所“值班”,用跟踪、威胁、搜包、殴打等手段阻止Y公司人员携带资料离开,破坏Y公司工作人员正常办公,安排人员在该公司位于武昌区中南二路的楼盘售楼部进行干扰,采取威胁、骚扰和哄撵等手段,阻止售楼部工作人员对外售房和外来客户购买房屋。这不仅导致Y公司员工不敢上班,客户不敢买房,该公司开发的中南路某楼盘在十余天内未销售出一套房屋。

  对此,Y公司称,2009年8月27日至9月4日期间,每天有多人甚至多达数十人在该公司位于武昌某大酒店写字楼13层的办公室和位于中南路的楼盘售楼部闹事。

  员工们还说,那段时间,每天上午9时许,这伙人就会分乘四五台小轿车来到营销中心门口。下车后,一部分人呆在营销中心门口,另外一部分人则到营销中心里面去,直到下午5点下班他们才离开。

  购房人李某曾两次遭遇过这伙人,并被对方吓得不敢买房。李某介绍,当年8月下旬的一天上午10点半,他正在Y公司售楼部看房屋介绍,突然进来七八个年轻人,把售楼部的椅子全部坐了,而且把桌子上的房屋宣传单全部丢到地上,并说不卖,不卖了,这里在扯皮,这里面都是非法的。李某一看吓不过,赶快走了。当年9月的一天上午约10时许,李某又来到该售楼部,发现20多个年轻人在里面,其中里面有个年轻人对售楼小姐说,“你们卖个么房子,都不准卖,趁早都跟我回去”。李称,本来他打算在此买一套140㎡左右的房子,且此前已看了房,但因此一事,不敢买了。

 

持枪斗狠争夺土方工程

  据警方介绍,邹红黑社会团伙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非法持有大量枪支,幸好及时打掉,如任其坐大,将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毒瘤”。

  法院审理明确,2008年初,邹红将一把仿“六四”式自制手枪和一把仿“五四”式自制手枪交给智松保管,并由智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8月初,邹红又授意手下将两把自制手枪交给了季华中。

  2009年9月4日,警方在抓邹红和智松时,在武昌区某酒店931号房间里,在邹红随身携带的LV皮包内查获一把仿“六四”式自制手枪和4发子弹,同时从停在该酒店附近的邹红乘坐的奥迪Q7轿车内,也查获一把仿“五四”式自制手枪和5发子弹。当天,警方还在邹红租住屋内查获一把仿“马牌”自制手枪和两发子弹,同时查获了管制刀具、十字弩等违禁物品。

  法院认为,邹红、智松、季华中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邹红非法持有枪支达三支,智松、季华中分别非法持有枪支均达两支,三人的行为均属情节严重。

  这些枪支,在日常违法犯罪活动中,广为使用。其中,在2008年,团伙成员李根的母亲在江汉区江汉四路的住房,因拆迁问题与拆迁人员发生矛盾,当年4月22日晚9时许,李根打电话邀请邹红帮忙,邹红随后带领智松等4人赶到,与拆迁人员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智松持枪朝对方连开两枪,将对方驱散。

  另外,2009年 8月初,邹红为争抢江汉区马场角一处工地的土方工程,与先前承接该土方工程的邓某谈判并要求邓退出,邓某被迫同意。后来,邹红因未获得该工程而怀疑邓某暗中作梗,遂指使手下,采取持枪等威胁手段将邓某扣为人质,先后将其押至华美国际酒店、天一家酒店及高雄路某厂房等处,逼迫邓某交出该土方工程合同。邓某在被非法拘禁48小时后,托人将合同原件交由邹红处置,方才获得自由。

 

暴力抗法夺下民警配枪

  据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打黑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邹红团伙的种种恶行,激起了公愤,有涉事人员甚至为此上访到国家有关部门,案件引起多方重视,省公安厅、公安部先后将之列为督办案件。

  2009年9月4日下午1时许,5名民警前往武昌某大酒店13楼Y公司办公室便装侦查。在此过程中,Y公司部门经理董某到公司办公室拿施工图纸,遭到邹红阻止,邹红的几名手下对董某进行殴打,民警持枪表明身份进行制止时,几名手下暴力抗拒,其中一名团伙成员当场通过暴力夺下民警李某的“六四”式配枪,团伙成员季华中在抗拒抓捕时挥拳将一名华姓民警的鼻梁打伤。

  在现场参与阻挠Y公司员工办公的赵某遭到警方抓捕时,也当场抗拒抓捕,并将一名兰姓民警的右手拇指扭伤。警方现场将这伙不法之徒抓获后,乘胜追击,相继将该团伙其他成员抓获归案。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