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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24-06-28 浏览次数:575次
男子帮“好兄弟”转移800多万元贪污款,终因洗钱获刑5年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出于哥们义气,丁某帮助贪污犯“洗白”800多万元赃款。海淀检察院以洗钱罪对丁某提起公诉,近日,海淀法院判决丁某获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丁某于1990年与贺某相识,二人三十多年的交情,可称情深义重,情同手足。后来,贺某当上了某国企的总经理,任职期间,其贪污公款达2500余万元。案发后,贺某称,其从最初的犹豫不决到后来被贪欲蒙蔽,甚至变得麻木不仁。
影视剧《人民的名义》中,贪官“赵德汉”面对藏在家里的赃款说“一分钱都不敢动”。对贺某来说,上千万元现金的贪污款也成了他的心病。“与其将现金藏在家中日后被发现,不如把钱洗白。”抱着这样的想法,贺某找到好兄弟丁某,希望对方提供银行账户把这些贪污的现金先存进去再转移出去,丁某当场答应。
2019年至2021年间,丁某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等方式帮贺某转移赃款。为掩人耳目,二人采用蚂蚁搬家式洗钱,每次贺某都提前与丁某约定好地点,然后用编织袋装好现金交给丁某,二人转移次数多达22次,转移金额达800多万元。
丁某为自己的“义气”触犯法律红线,他也因此受到了应有的刑罚。
检察官介绍,在日常生活中,洗钱犯罪离每个人并不遥远,不少人因为友情、亲情,或是抹不开面子,成为了洗钱帮凶。洗钱的主要手法有四种:通过买卖房产转移非法资金;通过提供或者控制他人微信或银行账户转移非法资金;通过买卖境外股票“洗白”非法资金;通过代持干股非法套利“洗白”非法资金。
对此,检察官警示,公民个人要自觉防范风险,遵纪守法,支持国家的反洗钱工作。面对他人洗钱请求,要谨守法律底线,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或者营业证件借给他人;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不要将自己的账户借给他人使用,替他人提现;一旦发现可疑的洗钱线索,应尽快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