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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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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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1-12-11      浏览次数:3078次
洗钱罪的对象
关于洗钱罪的对象,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是否仅限于资金,对此,刑法学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洗钱罪的对象仅限于资金 。其理由如下:第一,洗钱罪被规定在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说明立法者意图把洗钱对象限于资金,如果是其他财产,不属于金融监管的范围,自然谈不上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第二,除资金以外的财物是赃物罪行为的对象,如不对其进行区分,会使两罪混淆;第三,从传统思维习惯来说,洗钱即洗赃钱,赃钱应该是资金,如果是财物,则应称其为赃物 。

另一种观点认为,洗钱罪的对象不限于资金,也可以是财产。其理由是:第一,洗钱罪与赃物罪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不能从行为对象上对两者进行区分,而应从行为方式上对两者进行区分;第二,外国的洗钱罪立法例没有将洗钱行为的对象限于资金;第三,我国刑法并未明文规定洗钱行为的对象是资金,不法所得包括各种财产性利益,如珠宝、不动产、动产等,不法所得产生的收益可以是现金收益也可以是实物收益,把不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理解为资金,没有法律依据;第四,资金性所得及其收益与非资金性财产不能体现洗钱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差别,同种恶性的行为作不同处罚,违背刑法公正。洗钱罪的对象应包括任何形式的财产,如资金、外汇、贵金属、各种动产与不动产等。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一,从洗钱罪的历史沿革考察,最初洗钱罪的对象限于资金有其固有的历史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洗钱罪的“钱”已不再仅是金钱的含义,而是钱财的意思,这正如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已不限于毒品犯罪一样,因此洗钱罪的对象自然就包括财产。其二,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第191 条中规定“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这里明文出现了“财产”,而且这里的财产显然不能解释为资金。其三,将洗钱罪的对象限于资金仍然难以解决洗钱罪与赃物罪的区分难题,并且两者难以区分的问题自洗钱罪产生之日起即已存在,因此不能以两罪难以区分就将洗钱罪的对象作善意的扭曲解释。

而且,即使将洗钱罪的对象定位于任何形式的财产,也不见得会加剧洗钱罪和赃物罪区分的复杂度,司法实践过程中未见明显问题足资说明。其四,从许多法治国家的立法状况来看,洗钱罪的对象并不限于资金,如意大利的《关于批准和执行欧洲理事会关于洗钱犯罪的非法所得的公约的法令》中规定,对于清洗除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外的任何犯罪的违法所得如金钱、财产或者利润的行为均予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