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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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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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1-12-11      浏览次数:2952次
洗钱罪的认定
案情介绍:我是某信用社的一名职工。本单位干部郑某和走私分子关某关系不错,一日关某携带走私所得巨款10万元找到郑某说:'老兄,你也知道以前我冒着生命危险走私赚来的这10万元钱不容易,这阵子风声很紧,我深怕有什么闪失,枉费了几年的心血,所以我想让你帮个忙,将这笔钱化名存入你信用社,以免我的后顾之忧'。郑某为了完成自己拉存款的任务,便答应了关某的请求,将关某的这笔巨款立了帐户,化名存入信用社。之后不久关某因涉嫌走私罪被公安局抓获,关某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及走私所得款的下落,公安局从信用社缴获了这笔赃款,并以涉嫌洗钱罪将郑某刑事拘留。最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三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2万元。请问什么是洗钱罪,如何认定犯罪行为构成了洗钱罪。

  答:洗钱,通俗地讲就是将赃钱洗净,使之由不合法变为合法。洗钱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规定的新罪名,系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协助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合法化的行为。可见洗钱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其构成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即必须明知是毒品、黑社会性质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仍然掩饰、隐瞒的,如果主观上不明知,则不构成洗钱罪。
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的行为方式有五种:
一、提供资金账户;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毒品、黑社会性质和走私犯罪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除这三种违法所得之外其他犯罪所得都不能构成洗钱罪。
从本案情况看,你单位干部郑某为完成拉存款任务,在明知关某的10万元钱是走私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为关某提供资金账户,将赃款化名存入信用社,以掩饰、隐瞒这笔赃款的来源和性质,扰乱了金融管理的正常秩序,其行为完全符合洗钱罪的特征,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洗钱罪对郑某定罪量刑是公正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