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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9-08-13      浏览次数:1877次
金融科技(FinTech)监管平衡术


来源:财新网

 

一直以来,利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机遇并管理相关风险始终是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并由此衍生出了金融科技(FinTech)与金融监管的适应性问题。目前,围绕FinTech,各方关注的焦点是,FinTech将对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产生何种冲击、监管当局应如何认识和看待FinTech风险、如何防止技术滥用,以及在何时、何种程度上将其纳入监管范围,等等。这些问题,很多方面会涉及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而也必然是宏观审慎所关注的重点内容。

  一、金融与科技:相互融合的四种方式

  近年来,以移动支付、大数据(Big Data)、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快速发展,与危机后的金融“新常态”深度融合,形成了金融科技(FinTech)的强劲浪潮。2016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各方研究的基础上对FinTech进行了定义,首次将其应用领域归结为支付清算、融资、市场基础设施、投资管理和保险等5个方面。目前,随着实践的深入,各方已然形成了FinTech的收敛性观点,即泛指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所形成的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模式、技术应用以及流程和产品(FSB,2017)。

  目前,FinTech的快速发展深刻地改变着金融市场的格局,这一点已是定论。近几年,在供需两方多种因素的驱动下,FinTech的发展趋势更加明朗,与传统金融机构的融合竞争关系更加引人注目,投资模式更加集中,金融科技企业在各国大量涌现,FinTech在支付服务、信贷业务、财富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功。尤其是FinTech的快速发展,大大降低了新兴科技公司进入金融领域的门槛,促其与传统金融机构全面竞争,极大地提升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推动金融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

据美国财政部的一份报告,2010年至2017年三季度,美金融服务业新成立超过3330家技术型企业,其中40%专注于银行和资本市场。另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17的调查也表明,2010年至2016年,全球FinTech总投资额从90亿美元飙升至250亿美元,其中,风险投资额从8亿美元上升至136亿美元。同时,2008年危机后,金融科技公司的股票表现也远胜其他行业,市值增长近4倍之多。  

目前,从实践来看,科技与金融相互融合的方式不外乎四种:一种是科技公司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主动开辟金融领地,形成“科技+金融∈科技”模式,功能属性依然以科技为主;一种是科技公司为传统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形成“金融+科技∈金融”模式;一种是科技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开展战略合作、优势互补,形成“科技∪金融”模式,彼此相互融合却保持独立;一种是传统金融机构主动适应和拥抱科技,以科技手段改造传统金融,形成“金融+科技>金融”模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在FinTech与金融服务互相结合的过程中,二者彼此融合,塑造了强大的应用场景,形成了互相促进而又彼此挑战的紧密关系。

  一方面,科技的快速发展应用为金融机构提供了转型升级的强大动力。例如,日益先进的算法能在几十亿条交易数据基础上解析和挖掘消费者的交易特征和行为模式,预测后续行为,并模仿人类行为进行自动化决策。移动设备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消费者通过移动便携设备享受金融服务,或是通过第三方应用程序进入金融服务界面,促进P2P及企业直接融资业务,并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又如,以机器人投资顾问服务为代表的智能投顾技术,通过结构化调查问卷收集和分析客户信息、风险偏好,然后根据算法为投资者提供一系列自动化服务。另外,分布式记账技术能从根本上改变支付清算网络、证券交割系统以及后台服务功能,大幅削减成本,实现无须通过金融中介的“企业对企业”(B2B)贷款交易。

  另一方面,金融部门主动贴近科技创新,通过积极应用最新科技来重塑金融模式、改进服务质量。有的通过机器学习(machine learning)软件分析金融市场交易商行为,并进行市场投资分析;有的使用云计算技术,通过强大的算力以最快的速度调度内部资源解决客户需求,并从海量数据中获取信息;有的利用大数据和机器学习对客户进行信用评分,利用分布式账本技术(DLT)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有的运用近场通信(NFC)技术移动钱包,进一步改善客户支付体验,降低交易成本;还有的通过标准化的云外包服务,以大规模、高度自动化的方式向更多客户提供服务。另外,以指纹识别为代表的生物认证技术,也已广泛应用于用户安全认证和移动支付领域。

  二、FinTech发展的本质特征与供需逻辑

  自金融成为独立行业以来,技术进步就始终是金融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推手。实际上,金融与科技的互动与结合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只不过而今尤盛。当我们拉长历史的视角,就会发现,金融创新与科技发展之间始终存在着一条若即若离而又密切关联的逻辑主线,而其根本的属性即在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互动关系。

  (一)FinTech的本质:政治经济学的视角

  科技的发展向来是金融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二者的互动关系也是经济增长史上最让人津津乐道的话题。目前,有观点认为,人类社会过去的三次工业革命和正在进行的第四次工业革命,背后有四次金融创新的浪潮支撑,而这些创新背后又都或多或少闪现着科技发展的影子。

  第一次工业革命靠商业银行制度的创新来支持实现,大资本支持大工业,背后是资本与动力机器的紧密结合。第二次工业革命是依靠中央银行制度的创新来实现,中央银行制度解决了金融系统特别是商业银行创新后实践中出现的重大流动性风险等问题,各种新技术、新发明与金融寡头互相“捆绑”推动人类进入“电气时代”。第三次工业革命依靠投资银行制度的创新,资本市场的发展、行业的并购整合与新一代科技革命和信息技术创新互相交融,推动实体经济保持着非凡活力。第四次工业革命以新信息革命为代表,人工智能(AI)、机器人技术、物联网等与金融创新互相融合,可能将会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和市场结构产生颠覆性效应。

  按照传统的金融中介理论,金融机构产生和发展的当然逻辑在于,能够最大化地克服市场的不完备性,即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按照这一逻辑,金融中介的市场竞争力主要体现为规模经济效应所带来的成本递减、品牌价值、公众信任和网络外部性。显而易见,FinTech的快速发展正契合了这一轨迹,其发生发展的合理性也即在于,能够通过技术创新克服信息不对称和成本过高等市场缺陷,并对传统金融机构形成强烈的“挤压效应”,促其改进服务效率和质量。

  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FinTech发展的本质在于,科技与金融互相融合,能够形成推动金融业变革的强大解构力和生产力,并进而成为促进经济增长最为活跃的撬动因素。这样一来,科技创新就不仅仅改变着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管理方式和盈利模式,对监管行为形成强大的重塑力量,而且必将对传统金融业的生产关系如客户关系、监管关系等带来深刻变革。

  总之,当前无论我们怎样看待FinTech,总体性的认识和判断都应该是,FinTech的本质还是金融,它没有脱离金融的功能属性和风险属性;FinTech无论怎么发展、发展到何种程度,都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金融的本质属性和功能,而只会变革和重塑金融的发展模式和结构。

  (二)FinTech的驱动因素:供需两侧的逻辑

  供给侧方面,FinTech的驱动因素主要体现为技术创新和监管变革两大力量。其中,技术创新和进步是FinTech发展的根本性驱动因素。表现为,大数据(Big Data)、人工智能(AI)和机器学习(machine learning)等技术在金融服务中广泛应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信息不对称,大幅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催生了多种全新的业务模式。如,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技术(API)的广泛使用,使不同软件之间能够直接交换数据,提高了金融服务质量,尤其是提高了支付效率,进一步细化了金融服务;移动银行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大大提高了金融服务的便利程度;云计算则具有规模经济、灵活性、高运营效率和低成本等优势,推动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领域发生了质的飞跃。另外,2008年危机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不断强化,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同时,也使得传统金融机构合规成本上升,这些企业被迫缩减“高风险”业务规模,从而给金融科技企业变相带来了发展之机。

  需求侧方面,FinTech的发展很好地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短板”(unmet customer needs),降低了金融服务的前期投资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消费者的“需求饥渴症”。因为,在传统金融模式下,技术局限往往导致金融服务未能完全细分,相对垄断的市场结构也使得消费者无法享受到最优的金融服务,监管一定程度上还造成了人为的金融市场分割。近年来,随着高性能手机、平板电脑等设备的广泛普及,消费者对金融服务便利性、便捷性和友好度的需求不断提高,而金融科技企业恰恰在这些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如,低利率环境下,金融科技企业的产品凭借收益率更高、佣金更低、灵活性更强等特点,吸引了一批追求高回报的投资者,投资者将其视为多样化投资组合的另一选择。近年来,年轻用户群体对金融科技偏好不断增长,俨然成为FinTech最大的信赖群。

  三、效率与风险的权衡:宏观审慎的视角

  当前,在金融与科技快速融合的过程中,人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到,二者之间的关系绝不仅仅只是配合与适应的加减,而是蕴含着创新、效率与风险等意义复杂的辩证之理。FinTech在满足各方需求的同时,也必然会对现有金融模式和监管框架带来方方面面的影响。对此,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并一分为二地看待,既要看到其中所蕴含的机遇,也要看到其本身所隐藏的风险。一方面,在FinTech推动下,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为各类市场主体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金融科技公司运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提升了服务的效率,降低了服务成本,在增加金融业竞争和创新活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硬币的另一面是,FinTech在改变人们习惯、提高运行效率的同时,也必然带来新的风险,尤其是FinTech活动通常游离于监管范畴之外,长期积累很可能孕育着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挑战着金融监管的底线,迫使人们必须在效率与安全之间作出权衡。

  (一)FinTech与系统性风险:时间与空间维度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系统性金融风险及防范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并成为宏观审慎政策提出的逻辑起点。目前,较为明确的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蔓延有其内在条件,其中,复杂性、集中度、关联性和交叉性等均是重要方面。如果仔细观察FinTech本身的属性,我们就会发现,FinTech风险具有系统性风险的大部分特征,即时间维度的顺周期性和空间维度的交叉关联性,具体又包含着多方面要求。

  时间维度方面,FinTech尚未经过完整的经济周期检验,可能存在风险低估、错误定价等潜在风险,导致相关风险在金融体系之间传递,从而产生“羊群效应”,增强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进而削弱金融体系的韧性。同时,新兴技术与金融业加速融合,提高了金融交易的速度和总量,越来越多的交易机构高度依赖自动化交易,明显提升了不同资产价格之间的相关性,加大了市场的整体波动。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采用同质化计量方法和模型,相似的风险管理策略可能会导致市场风险外部性,强化顺周期性。

  例如,智能投顾(Robo-advisors)通过算法和模型,更精确地把握市场动态,提供合理的投资建议。然而,实践也表明,目前大部分智能投顾几乎基于某几个较为成功的算法模型,从而在大部分时间里可能会自动生成类似的建议和交易,甚至将资金都聚集在特定的池子里。这种运行方式可能会带来某种聚集行为,导致市场中“同买同卖、同涨同跌”现象集中,进一步加剧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当市场看似平滑时,会导致市场估值过高;而当情绪转向时,市场又会出现波动。极端情况下,系统的脆弱性和风险均会显著增加。

  空间维度方面,FinTech发展加速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产品业务和经营行为的复杂性和关联性,强化了机构不可替代性和系统重要性的属性。首先,在FinTech发展过程中,金融科技企业与市场基础设施的融合程度不断加深,金融体系复杂性日益提升。尤其随着跨界金融服务日益丰富,不同业务之间相互关联、渗透,导致金融风险错综复杂,传染性加剧。金融科技公司常常利用技术优势抢占市场,并将用户数据在不同产品条线混用。而实践表明,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经营模式整合往往使金融风险更具隐蔽性,跨产品、跨市场风险传染不断强化。其次,在数据提供、物理连接、云服务等方面,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对于第三方科技服务供应商的依赖越来越高,风险的溢出效应显著增加。而在第三方服务商市场高度集中的情况下,单家公司的操作失灵、网络事件或倒闭就将扰乱整个金融体系,“过度依赖而不能倒”问题突出,并可能酿成全球系统性金融风险。再次,在FinTech冲击下,金融市场机构之间的网络互联性增强,新技术可能导致全球系统的关键节点风险集中度提高,而广泛采用某些算法和科技解决方案也可能增加网络攻击的漏洞以及全球系统关键点上的集中性风险。最后,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科技巨头公司(BigTech)已经建立了强大的网络,收集了支付结算、信贷、保险、财富管理等方面大量的数据并运用于多种商业服务,不但加剧了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而且对当前的市场结构产生了一系列冲击效应,所带来的“大而不能倒”问题日益突出。例如,近年来,线上货币市场基金(online money market funds,MMFs)发展迅速,形成了新的集中度,可能会带来系统性风险。

(二)FinTech如何“解构”传统监管

  其一,“弱监管化”趋势加剧。FinTech发展使得金融交易更加快捷、成本更低,资金提供方往往主观上希望绕开现有银行体系,直接对接资金需求方,完成资金的体外循环,从而客观上导致金融交易“脱离”现有监管体制的情况愈加严重。例如,分布式账本技术(DLT)采用“去中心化”的记账方式,可能会对传统集中清算系统(Centralized Payment System)和监管模式造成冲击。又如,种类繁多的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降低了货币当局的调控能力,如果中央银行不能主导虚拟货币的发行、账户设立、交易清算和信用创造,那么央行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效率必将大打折扣。

  其二,制造新的监管套利。跨境条件下,FinTech以信息技术为载体跨国界跨地区开展业务活动,但由于各国FinTech监管理念、模式和具体措施客观上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必然形成监管的“洼地效应”,使得FinTech活动向监管薄弱国家和地区转移,监管套利由此而生。不仅如此,FinTech的快速发展使得一些所谓的金融创新已远远超越了原有审慎监管的范畴,监管触角难以覆盖新的业态,客观上也为监管套利提供了土壤。

  其三,放大监管缺口。科技创新的迅速发展推动金融行业数字化程度越来越高,使得传统那种事后、手动、基于传统结构性数据的监管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FinTech新业态的监管需求。“动静”“快慢”之间监管缺口不断放大,监管滞后成为必然。为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全球范围内的监管科技(RegTech)浪潮由此而兴,且愈演愈烈,俨然对原有监管架构、行为和理念带来重大变革。

  其四,形成新的监管真空。目前,全球范围内,金融科技公司从事金融活动往往面临着较银行等金融机构较宽松的监管环境。“监管宽容”之下,快速发展的FinTech创新客观上放大了监管缺口,加之监管滞后是常态,使得大量基于FinTech的金融服务游离于监管半径之外,长此以往可能引发新的风险。尤其在大数据、云计算、P2P借贷、股权众筹、数字金融和人工智能服务等领域,许多第三方供应商可能会逃避监管,最终形成破坏金融稳定的不确定因素。

  四、FinTech监管的实践理性

  目前,显而易见的是,大多数监管政策制定于FinTech兴起之前,FinTech的快速发展客观上也放大了监管缺口,多重因素叠加必然导致监管空白,使得一些所谓的FinTech创新处于“法外之地”。此情此景之下,监管当局亟需转变监管惯性,加强FinTech对于金融业务模式和风险变化影响的持续评估监控(BCBS,2019),准确判断其对监管的冲击和影响。事实上,国际社会已经意识到了FinTech影响的双面性,一些国家也普遍加强了监督管理,以趋利避害。

  (一)各国监管的实践理性

  早在FinTech兴起之初,IMF、FSB、BCBS(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就纷纷成立专门工作组,跟踪研究“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演进、风险变化和监管应对等问题,旨在探索改进监管体系,完善监管政策。如,FSB通过脆弱性评估委员会(SCAV)设立金融创新网络(FIN)工作组,用以跟踪评估FinTech的最新进展,研究支付创新等金融科技形态对金融市场乃至经济运行的影响。目前,IMF和FSB等也已为各国监管当局评估FinTech风险提供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监管框架,并提出了防范FinTech风险的相关建议和后续行动计划。

  与此同时,各国的监管实践也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美国很早就开展了针对FinTech的监管,并率先明确了监管方向、重点和方式。方向上,提出了完善FinTech监管框架“三原则”,即把鼓励创新放在更重要位置,切实提高监管框架的有效性;监管框架本身应具有足够的灵活性,适应不同规模和业务结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需要,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取得平衡;监管与现有联邦、州双层监管体制相适应,但联邦层面监管机构应发挥主导作用。重点上,更强调数据安全和消费者保护,为此设立了全国性的数据安全和漏洞通告标准,并开发出更多安全的数据共享方法;同时,着力简化监管体制,探索为金融服务公司发放金融牌照的模式及路径,完善银行与第三方服务公司合作的业务监管框架,在鼓励创新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方式上,针对业务特性,采用功能性监管,即不论FinTech以何种形态出现,紧紧抓住其金融本质,把FinTech所涉及的金融业务按照其功能纳入监管体系,如对于网络借贷平台Lending Club的P2P业务,由于涉及资产证券化,因此将部分业务纳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督。

  英国是全球FinTech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之一,其所采取的监管措施也为各国所仿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依据《2000年金融服务市场法案》承担对FinTech创新的监管,主要思路是平衡创新与风险的关系,适度监管。实践上,2015年率先推出了“监管沙箱”(Regulatory Sandbox)机制,在满足一定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允许金融科技企业申请有限牌照,在限定的条件和场景中开展相关创新业务。经过一段时期的成长运行,再由监管部门对其风险状况和影响进行测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进一步授予牌照。后来,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先后推出了不同版本的“沙箱”制度,但基本沿袭了英国模式。值得注意的是,“监管沙箱”并非一种针对新技术的监管安排,并不能取代FinTech创新进入金融服务市场后应该受到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

  另外,还有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对金融科技公司实行许可证豁免制度,规定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公司在向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备案后,无需持有金融服务或信贷许可证即可测试特定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也于2017年成立了FinTech委员会,负责对涉及FinTech的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沟通协商并提出意见建议,加强了金融科技的创新和监管。

  (二)实践之上的监管共识与差异

  目前,在实践的基础上,各方面基本上形成了加强FinTech监管的共识,并体现在四个方面,这里可以概括为“四性”。一是穿透性,即监管着眼于眼花缭乱的FinTech所支撑的金融服务和金融活动,紧紧抓住实质性风险,定期评估FinTech对金融稳定的影响。二是适度性,即监管并非“一刀切”地禁止FinTech应用,而是以更加包容、友好的态度待之,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创新发展和运用。三是可控性,即在一个可控的环境里,监管部门观察新技术应用及其对业务和市场的影响及潜在风险,并根据观察结果制定相应解决措施,分类分层实施监管。四是协调性,即着重强化FinTech跨境监管的国际合作和协调,促进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并推动FinTech在全球范围内应用。

  实际上,在强化FinTech监管的过程中,不仅仅只有共识,还有更多的监管差异以不同方式呈现出来。例如,作为矛盾最主要的当事方,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的关注点就并非完全趋同,而是表现出了明显的差别性。具体而言,专业性监管部门通常集中关注FinTech提供金融服务的可信度、安全性和稳定性,侧重于FinTech的发展问题;中央银行则往往重点关注FinTech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及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关切其对中央银行传统货币政策框架及运行的冲击,侧重于FinTech的风险问题。近期,Facebook推出的Libra数字货币计划引发了各方尤其是各国央行的广泛关注,背后的考量正是这种差别性的体现。

  五、确定的现在:如何运用监管平衡术

  当前,FinTech的浪潮汹涌澎湃,已日益成为解构传统金融行业和金融监管的重要力量,但却也俨然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潜在爆发点。事实上,FinTech并不会消除风险,甚至不会显著降低风险,而每一轮科技创新实际上还会扩大金融风险。因而,在准确认识FinTech发展两面性的过程中,我们必将面对一个“确定而又不确定”的未来。确定的是,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的根本出发点在于更好地服务于金融,而在FinTech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其自身也正在产生解构和重建金融服务的巨大力量,并必将对金融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不确定的是,FinTech对金融体系和金融稳定这种显而易见的冲击和影响,将会把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引向何方。

  (一)若干确定性判断

  判断一:在FinTech与传统金融的竞合关系中,互补合作是主基调。FinTech公司一般缺乏低成本资金和大量客户基础,对传统金融机构尚不能构成实质性竞争威胁,而二者密切合作则可使FinTech公司依靠传统金融机构的客户基础进行小规模运营,并规避相关金融监管,同时传统金融机构也可从创新性技术中获益,提升竞争力和服务质量。不仅如此,在金融机构传统领地之内,FinTech公司通常还会发掘出全新的细分市场,如P2P借贷平台、众筹平台和跨境支付平台等,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从而又会给传统金融机构带来强大的竞争压力,促使其简化服务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判断二:FinTech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程度尚不确定。目前,可以肯定的是,FinTech的发展正在改变着当前的金融体系结构,FinTech产品也已对金融机构的传统商业模式形成了巨大挑战,并以多样化的方式对金融稳定产生着差异化的影响。尽管FinTech产品规模相对较小,目前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总体不大,但随着科技巨头(BigTech)的深入参与,这种情况可能会迅速改变。BigTech拥有庞大和稳定的客户网络以及较高的认可度和信誉度,从而可以利用强大的金融地位和低成本融资在金融服务领域快速扩张,尤其是在支付结算、借贷、保险等领域的网络效应已经显现。尤其是,BigTech的参与往往不会带来竞争,但却会改变金融服务市场的集中度和组成结构,由此带来的“大而不能倒”问题不容忽视。如支付宝(Alipay)和财付通(Tenpay)两个产品就占据中国整个移动支付市场94%的份额,“大而不能倒”特征明显。另外,FinTech对传统金融机构所形成的竞争压力可能还会导致金融机构过度放松风控标准,从而相应承担更多的风险。

  判断三:FinTech对金融业的影响是温和式的改进还是颠覆式的变革,这一点尚无确定性答案。目前,可以肯定的是,FinTech正在或将对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进行部分替代,尤其在支付结算、存贷款、风险管理和投资咨询领域的应用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然而,这种改进是对现有金融模式的升级换代,还是将会对金融发展所依赖的基础性制度产生根本性变革,这一点尚不明确。从更本质的意义上来说,人造的资源就意味着这一资源的性质、质量和数量往往取决于其被制造的环境,尤其是相关的制度安排(许成钢,2018)。就此意义而言,以数据信息为核心原料的FinTech不仅受制度约束,更取决于制度创新。当前,FinTech的迅速发展,不断拉大或放大着与传统监管的缺口,监管制度供给不足日益显性化,金融监管如何适应FinTech新业态和新变化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从这个角度看,FinTech与监管彼此适应就是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未来的走向充满不确定性。

  (二)走向未来的FinTech监管

  宏观审慎以系统性风险为目标,危机后各方对于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主要因素实际上也都给予了密切关注。因此,面对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所引发的金融格局的深刻变化和风险的极大不确定性,宏观审慎当局自然就面临着何去何从的选择问题。但既然FinTech是系统性风险的潜在触发因素,对传统监管的挑战也客观存在,那么宏观审慎当局也就无法回避这一挑战,势必需要做出应对和调整。目前,如何有效监管FinTech活动是一个正在探索中的问题,各方面也基本形成了强化监管的共识。着眼未来,主要的监管方向至少应体现如下三方面要求。

  第一,填补监管空白,防止监管套利,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当前,FinTech的快速发展导致部分金融供给由传统金融机构转移至互联网,这部分金融活动如果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存在着较大不确定性。同时,基于FinTech的金融活动具有鲜明的跨市场、跨行业特征,已经超越了传统金融监管的视角和范畴,而这也正是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上述多方面因素叠加共振,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应对之策在于,一方面,按照“存量+增量”的思路,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化解存量风险,规范增量准入,发挥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管理的合力,隔离风险传导,防止因交叉传染所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亟需更新监管规则、升级监管模式,调整监管重心、拓展监管领域,采取穿透原则加强对FinTech活动本质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捕捉“漏网之鱼”。

  第二,保持FinTech监管标准的统一性。目前,FinTech风险可跨界跨业跨境传播已是普遍现象,而危机以来各国在重塑监管体系过程中所建立的监管框架、措施以及所持态度存在明显差异性也是事实。为促进公平竞争,防范FinTech迅速发展所带来的跨境风险,统一监管标准尤为关键。主要思路是,一方面,按照“同类业务、同样标准”,对金融科技公司金融业务适用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的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结构的变化,需重设许可制度,以便在适当的时候将FinTech等新型服务提供商纳入监管,加强对其实际活动的监管和适度规范。

  第三,秉持包容、适度和友好的监管态度,平衡好FinTech创新与风险成本之间的关系。鉴于FinTech创新所具有的高度不确定性,如何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走好监管的钢丝绳,不仅是个技术性问题,更是关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政策立场问题。应按照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的方法论,及时调整监管视角,积极利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管能力,确保监管能力的韧性和强度。近年来,一些国家推出的“监管沙箱”,很好地体现了监管的宽容、友好态度,是平衡推动创新、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种良好方式。

  对我国而言,当前围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任务目标,我国建立健全了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为核心的“一委一行两会”监管架构,旨在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在此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加强FinTech等可能引起风险变化因素的管理、引导和运用。目前来看,相关机构和制度安排确定之后,先务之急就是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FinTech监管政策框架。

  在此框架下,一要摸清家底,细化FinTech监管内容分类,明确监管原则,制定针对性监管措施,弥补现行法律法规监管空白;二要完善中央和地方监管分工,以业务属性确定监管要求和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协调,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三要改进监管理念和方式,推动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并行互补,探索综合监管、穿透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等多种方式,实现监管的全覆盖,加强有效监管;四要加强FinTech监管跨境协调,参与国际层面的治理与法规框架制定,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推进FinTech监管国际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