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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8-12-07      浏览次数:1063次
基层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存隐忧

 

来源:金融时报

 

当前,洗钱黑手已快速蔓延到基层保险领域,洗钱毒瘤已开始侵蚀保险体系,而基层保险机构反洗钱风险意识、内控机制、组织管理、业务操作等诸多方面存在风险隐患。因此,防范基层保险机构洗钱风险迫在眉睫。

 

目前来看,基层保险机构反洗钱存在六大隐忧。一是意识淡薄。主要体现在:对反洗钱工作不重视,存在不管不问或敷衍塞责;对洗钱概念和反洗钱法规模糊不清,一知半解,模棱两可;对洗钱风险和危害认识不足,重效益轻风险,重业务轻内控;对反洗钱知识宣传和人员培训不到位,宣传培训流于形式。

 

二是组织松散。主要表现在:基层保险机构无确定的反洗钱组织体系和明确的反洗钱职责分工,反洗钱领导组织工作处于松散状态;在组织体系里没有专门的反洗钱部门,而是将反洗钱工作放在综合或销售、财务等职能部门,且无反洗钱专职岗位,而是以其他部门员工兼职的办法,弥补岗位所缺。

 

三是制度缺失。主要表现在:基层机构反洗钱规章制度不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善,缺少具体的洗钱风险防范措施、风险预警报备制度、反洗钱工作奖惩机制等;同时,反洗钱操作规程不安全,在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送等环节,操作流程不规范,漏洞较多,易生隐患。

 

四是操作违规。主要表现在: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违规,未按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管理规定严格操作,在客户身份初次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三个环节中皆存在风险隐患,在确认投保人与被保人关系,核对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身份证明,登记相关身份信息等操作步骤上皆有违规操作行为;在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方面违章,表现为客户身份资料保存不全,相关交易记录留存不完整;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方面违法,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履行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义务,或不报、漏报可疑交易报告,或随机抓取大额交易数据,机械报送,缺乏人工甄别。

 

五是素质欠佳。主要表现为:缺乏反洗钱基础知识;缺乏对可疑交易的判断分析能力,漏报可疑交易,或对可疑交易的要素掌握不准,无从下手,无能为力;缺乏对反洗钱职责义务的执行力,存在有章不循,贯彻不力,执行不严。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防范风险措施。首先,增强三方面“意识”。一是增强领导意识,即通过组织基层高管人员现场观摩洗钱案例,增强领导干部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组织反洗钱工作内部自查,认清当前洗钱风险隐患所在,增强领导层风险忧患意识。通过建立高管人员洗钱风险责任追究制,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二是增强员工意识,即通过组织参加反洗钱从业资格考试、上岗前测试、反洗钱知识培训等手段,激发员工学习反洗钱法规和基础知识的意识。通过定期考核、风险提示、奖惩挂钩等措施,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将反洗钱意识牢固植入员工心中。三是增强风险意识。要纠正“业务为先、效益至上”的观念,树立风险为本的理念,摆正经济效益与洗钱风险的关系,将防范洗钱风险的意识贯穿于业务工作环节始终。

 

其次,健全内控制度。结合保险业务实际,增加具体的反洗钱风险管控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特别是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送等易出纰漏的环节,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程序,严格操作。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属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实行高、中、低三个不同级别的等级管控和差异化监测。保险机构审计部门要改变年审制的办法,增加反洗钱工作内审频率,实行季度审计与年度审计相结合的办法,加大风险管控的力度。

 

再次,完善组织体系。完善反洗钱组织机构,增设反洗钱专门部门,履行反洗钱等风险管控职责。设立反洗钱专职岗位,确定专职人员,专门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并负责与反洗钱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基层保险机构应积极建立反洗钱行业协作组织,并与省际“反洗钱联席会议”“反洗钱监管小组”“反洗钱专业小组”等反洗钱协作组织建立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反馈、情报商会等措施,积极配合反洗钱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协查洗钱线索,打击洗钱犯罪,保障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严密操作规程。在操作手段上实行联网核查。目前,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银行业机构已普遍与公安部门开发的居民身份网络核查系统对接,而保险业机构仍采用人工核查,手段比较落后。建议有条件的基层保险机构尽快与联网核查系统对接,条件暂不具备的保险机构,可采取付费形式上公安网核查,以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准确度。在操作步骤上实行复核制,即在后台设立业务复核人员,对于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各个步骤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留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等各个环节,进行层层复核,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在操作规范上实行问责制,即一线员工与反洗钱部门、反洗钱部门与领导分别签订反洗钱责任状,并将违规操作、滋生风险与经济处罚、责任追究相挂钩。

 

此外,基层人民银行和保险监管机构要强化监管。在现场监管方面,实行不定期走访制,发现风险隐患,现场提示,就地堵塞;在非现场监管方面,完善反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实行量化监管,定期考核,等级管理,风险提示,为基层保险机构内控管理增加风险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