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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8-11-30      浏览次数:1323次
浙江拟立法监管地方金融:风险外溢性较大产品发行前应备案


来源:澎湃新闻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进行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应事先申请登记,融资结束后报告;民间借贷单笔借款达300万元以上,借款人应向符合条件的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办理信息登记;地方金融组织出现主要股东或合伙人经营困难、主要负责人失联、发生流动性风险等严重影响经营的重大事项应报送——11月29日,《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浙江是金融活动最活跃的省份之一,新兴业态大量涌现,在多元化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风险。“草案立足实现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规范发展的双重目标。”《关于<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的说明>》称,制定条例也是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基础。10月下旬,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牌,其监管权限、手段亟需通过立法赋予。

 

据介绍,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等。《条例(草案)》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发行风险外溢性较大产品的,应在发行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的出资者募集定向集合资金,用于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事先申请登记,在融资结束后报告融资情况。

 

民间借贷方面,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本息余额1000万元以上、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借款人应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办理民间借贷信息登记。

 

非现场监管方面,地方金融组织应向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合并、分立、控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同时,向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注册地政府部门报送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经营困难、主要负责人失联、发生流动性风险等严重影响经营的重大事项。

 

在互联网金融管理上,《条例(草案)》要求开展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应遵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支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加强信息共享、风险排查和处置等方面的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