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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8-11-12      浏览次数:1044次
加强公证机构反洗钱工作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公证机构被纳入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并按规定承担反洗钱义务,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03年版反洗钱《四十项建议》中明确提出的,国际标准要求公证人和公证机构开展反洗钱,承担反洗钱义务。因此公证机构纳入反洗钱工作范围已是大势所趋。目前,我国公证机构反洗钱处于探索试点阶段,有必要借鉴国际公证机构反洗钱经验,结合我国公证机构的特点,制定我国公证机构反洗钱制度,按照国际反洗钱标准在公证领域全面展开反洗钱工作。近年来公证业务的范围和种类在不断地拓展,公证机构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存在着被犯罪分子利用公证业务进行洗钱的风险。因此,加快对公证机构反洗钱监管的步伐,积极研究、探索公证机构监管模式和方法,有效防范和打击公证机构洗钱犯罪活动,成为目前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公证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

  (一)公证机构的职业特色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公证机构依法行使公证证明职能,独立承担责任,介于政府、企业、个人之间,并为其提供沟通、服务,承担协调各种社会公共关系的社会组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工越来越细,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化、多样化,市场主体之间的沟通显得越来越重要。一方面,法律则赋予了公证机构集聚沟通、监督、证明于一体的职业特色;另一方面,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要求不同国家的民商按照国际惯例办事。公证机构正是提供国际交往、交易的证明机构,公证书是唯一能在全世界使用的证明书。洗钱犯罪分子通过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利用公证书的效力使不法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达到洗钱的目的。

  (二)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易使其卷入洗钱活动。公证机构业务范围不断在扩大,常见的公证机构法律行为中,潜在的洗钱风险业务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各种经济合同。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各种租赁、承包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股权等。(2)财产分割。(3)财产继承。(4)财产委托、赠与。(5)招标投标、拍卖。(6)提存。(7)保管遗产或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8)申请办理的其他涉及资金。证券、贵金属等标的物可以折算现金价值的公证事项等。在上述业务中,大量涉及经济活动,而这些业务无一不是受洗钱犯罪活动侵蚀的薄弱环节。

  (三)公证人员的专业技能使洗钱更方便。公证职业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公证行为更主要的是公证人的智力活动,公证人运用复杂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巧、丰富的社会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行为,公证人本身是公证行为的关键所在,在公证活动中起着主导和决定作用。随着洗钱犯罪国际化,洗钱犯罪往往涉及到国内外错综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公证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的公证技能及丰富的社会经验,不但可以为洗钱犯罪分子提供专业帮助,而且还可以为犯罪分子化解风险。

  公证机构反洗钱工作难点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反洗钱法》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尚未界定,未明确将公证机构纳入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公证机构应履行反洗钱义务未明确,司法部门也未对该行业反洗钱义务作出规定,因此,在反洗钱工作开展中,缺乏明确、规范的法律依据,对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

  (二)部门协调难度大。由于公证机构主管部门为司法局,地市人民银行大多未建立与司法部门反洗钱联席机制,造成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难度较大,协调成本较高。

  (三)行业积极性不高。一是由于公证机构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要制定反洗钱制度、成立组织、配备人员、设置反洗钱岗位、开展培训、开发程序、购置客户身份识别设备及其他相关耗材,要支付人力、物力和管理协调等相应的成本,因此其参与试点的积极性不高。二是公证机构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导致公证业务量减少,影响行业收益,反洗钱积极性不高。

  (四)技术问题待解决。一是客户身份识别手段有限。目前公证机构未建立与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核查系统连接,不能进行客户身份联网核查,识别方法仅限于工作人员凭个人能力、素质、注意力等主观因素对公民身份证件的人工判断真伪,客户身份识别无有效的识别途径,难以做到真正识别客户。二是大额可疑交易数据报送操作较难。公证机构无开发大额可疑交易自动抽取系统,手工报送会增加试点机构工作量,且在报送途径方面自动报送反洗钱监测中心不现实,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又存在保密安全问题。三是公证机构从业人员对反洗钱业务不熟悉,分析判断可疑交易能力有限。

  公证机构反洗钱政策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尽快以立法形式制定颁布公证机构反洗钱配套法规,从立法层面上明确公证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公证机构行业特征和业务特点,制定公证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公证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使公证机构开展反洗钱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在《反洗钱法》指导下,授权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制定公证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如明确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合同、财产分割、财产继承、财产委托、赠与 、招标投标、拍卖、提存、保管遗产或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申请办理的其他涉及资金、证券、贵金属等标的物可以折算现金价值的公证事项等涉及经济活动的公证业务。

  (二)完善行业管理体系。通过立法明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职责划分以及公证协会行业自律组织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定位,形成核心突出、职责明确、制度有效的反洗钱工作组织体系。在加强公证协会、司法部门与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配合的同时,充分发挥公证协会有效参与和积极支持作用,提高公证机构反洗钱的有效性。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建议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管理体系,在对不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依法予以处罚的同时,采取正向激励措施,对在反洗钱案件调查、取证、侦破环节中提供重要线索和重要证据的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提高义务报告机构反洗钱的积极性。

  (四)建立行业操作指引。充分发挥公证协会指导作用,遵照我国《反洗钱法》,参照有关反洗钱国际公约,依法健全公证行业涵盖内控制度、设置机构、操作规程、宣传培训等内容的内控操作指引,指导本行业反洗钱操作,促进和规范本行业反洗钱工作,以此推动整个公证行业反洗钱业务开展。

  (五)加强人员教育培训。一是加强反洗钱培训,提升公证机构人员反洗钱法律意识及合规意识,增强洗钱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培养公证员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公证员除掌握法律知识外,还应该懂得税务、金融融、财务、社会学等相关知识,增强洗钱风险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