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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8-11-04      浏览次数:1311次
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计划安排,2018年中国接受第四轮国际互评估。为满足FATF中的客户尽职调查以及加强受益所有权标准的要求,2017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和执行标准,尤其是对非自然客户的受益所有人提出了识别要求。该举措不仅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安全,也是在努力与国际反洗钱要求接轨。

 

  存在的问题

 

  (一)查询渠道不畅通。《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在进行单位客户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时,需客户提供公司章程或高管任命文件。这些文件由客户自行带至银行,商业银行需将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工商系统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但由于工商系统中客户可以选择隐藏一些关键信息,使得信息核对失去意义。另外,高管任命文件属于公司内部出具的材料,仅从该材料中无法判断其是否与单位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根据目前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登记的相关要求,非上市公司股权发生变动时,客户可以隐藏部分股权信息。若客户不主动向义务机构披露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义务机构便无法及时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重新识别,使《通知》的相关要求落空。

 

  (二)隐性持股现象屡见不鲜。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的受益所有人通过公证由他人代持股,以达到隐性持股的目的,表面上看与该单位毫无关联,而这种行为一方面不在政府主管部门等公众平台披露,只有代持双方及公证处知情;另一方面又受到法律保护,给义务机构的核实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对策建议

 

  (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防范打击金融犯罪并非某一个部门就可以完成的任务,需要市场管理、商务、公安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全力配合。如在市场管理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中,针对客户选择隐藏一些关键信息,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开发企业信息查询系统的银行端访问窗口,类似人行账户管理系统,账号专人管理和使用。同样的,在对涉外企业的核查中,需要商务部门配合;对于洗钱犯罪的核查,需要公安部门的配合,等等。

 

  目前,人民银行牵头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对反洗钱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如果能够进一步整合现有资源,做到信息共享,那么对受益所有人的核实工作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规范隐形持股现象。对于代持股的公证流程需进一步规范,不得使合法渠道成为掩盖谋利的外衣。建议公证处等机构作出的代持股信息需向工商局备案后方可生效,并由工商局向征信数据库对接。

 

  (三)加大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建议相关部门像宣传征信一样,通过不同的渠道宣传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与识别工作的重要性。可通过投放公益广告、印制宣传手册向社会公众发放,制定统一的宣传口号在各义务机构营业网点滚动播放。

 

  ()监管部门需建立统一识别标准。虽然通知规定各义务机构的存量客户需要在20186月底之前完成受益所有人的信息采集与身份识别,但部分义务机构尚未开展这项工作,导致目前已开展此项工作的义务机构在信息收集过程中遇到重重阻力。

 

  因为不同义务机构对通知理解不一致,在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过程中便采取不同的方式。例如部分义务机构从严考虑,要求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上不仅需要单位签章,还需要受益所有人本人签字;部分义务机构的信息登记表上只需要单位签章;更有部分义务机构的登记表上仅需客户经理签字。因目前人行尚未对识别方法进行明确,各家机构的标准各不相同,建议对此进一步明确,避免义务机构间的不正当竞争。

 

  《通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三种非自然人客户人识别提出明确要求,对于新开户,由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对于存量客户可由主管客户经理与单位负责人打电话核实,确定其本人是否为单位实际受益人的,可直接由客户经理签字确认,录音电话按季归档。而对于其他非自然人客户,为了确保识别内容准确、无误,同时开户单位认可所识别的内容,建议单位盖章确认。同时对于股权结构复杂或涉外企业的识别给出明确指导意见。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应当基于风险为本的准则,执行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其最终目的在于识别并核实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真实意图,并了解客户的初始状态。而这正是《通知》的初衷所在。金融机构需对各类问题不断总结上报,监管部门需结合实际问题为各义务机构提供更具体的执行方案和措施,以确保该项工作得以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