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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国家“租购并举”政策的带动下,住房租赁市场取得了较快发展,相关金融产品随之不断创新,在支持代理经租企业扩大规模,促进住房租赁消费的同时,也出现了一定的社会风险,特别是相关社会机构和代理经租企业合作开展“租金贷”业务,一旦企业挪用“租金贷”资金或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将严重侵害租客、房东两方的合法权益,妨碍金融安全,扰乱住房租赁市场正常秩序,亟待加强监管。
为此,上海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金融办,央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代理经租企业及个人“租金贷”相关业务的通知》,共十条措施,针对代理经租企业和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
一是明确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针对代理经租企业和各类社会机构良莠不齐的问题,《通知》规定,无“住房租赁经营”业务范围、未经房管部门备案、未加入行业组织的代理经租企业不得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代理经租企业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同时强化行业自律,要求相关行业组织制订统一的行业标准。
二是要求代理经租企业做好事先告知和风险提示。企业诱导租客使用“租金贷”产品,投诉反映较多。《通知》要求,企业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应当事先征得原始房东书面同意,不得强制或诱骗租客使用个人“租金贷”,不得在签约前收取定金或设置其它条件,不得收取与个人“租金贷”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个人“租金贷”贷款合同和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分别签署,切实维护房东、租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是发挥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的行业监管作用。《通知》明确,代理经租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网签服务的义务,使用全市统一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住房租赁合同未经网签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金贷”业务,确保租赁交易的真实性、规范性。
四是要求代理经租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对于代理经租企业可能出现的资金链断裂风险,《通知》规定,企业应当严格把控自身杠杆率,密切关注企业流动性,个人“租金贷”放款周期要与向房东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一旦流动性紧张,要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杠杆率,并做好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确保租客、房东利益不受损失。
五是明确代理经租企业在经营中的禁止性行为。内容包括不得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不得利用个人“租金贷”业务沉淀资金恶性竞争抢占房源,不得哄抬租金抢占房源等,逐步实现代理经租行业的良性竞争格局。
六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既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也要严格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依据“了解客户、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权责明确、公平诚信”原则,做到规范审慎经营。
七是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时,应当有效履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的主体责任,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同时,个人“租金贷”资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八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面谈制度。《通知》提出了程序性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充分告知借款人贷款的真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贷款利率、逾期责任、贷款期限等内容,确认借款人借贷的真实意愿。
九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个人“租金贷”额度和期限。《通知》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申请人的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住房租赁期限,防范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
十是加大对违规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查处力度。对违反《通知》规定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时,将违规代理经租企业纳入风险警示名单向社会公示,并通报市场监管、网络监管等部门暂停代理经租企业房源发布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