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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8-09-28      浏览次数:1065次
监管者要提高对小微金融机构监管考核的容忍度


来源: 中国金融智库综合    

 

  普惠(小微、草根)金融的本质是包容不排斥,没有恩惠和施舍之义,它从属于市场,不是慈善、福利,更不是财政,是以包容服务为第一目标,市场化运作、在政府适当支持下实现商业或财务可持续,而不是以追逐利润为第一目标。

 

  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是不同程度上被传统金融排斥的小微经济体,即小微企业、个体自营(个体工商户、自营就业者)和生产性农户等。现行以大银行为主体、以服务大中型企业为目标、基于正规财务报表和充分抵质押物运作的金融体系难以适应小微经济体“多、小、散、弱”的自然特点和“无抵押、无担保、无财表”的融资特点。

 

  解决小微经济体的融资难问题,必须推动建立机构、技术(产品)、监管、服务和政策“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多层次、多类型普惠金融制度体系。一是众多分层的普惠金融机构;二是适用多样的普惠金融技术;三是双层差异的普惠金融监管;四是健全配套的普惠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五是规范梯次多元的普惠金融支持政策。

 

  经济低温期,实体企业和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均困难,金融机构不加区分的抽贷、断贷容易激发矛盾。监管者要提高对小微金融机构监管考核的容忍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小微金融坚持属地原则,本地银行有熟人圈优势,应充分考虑发展和风控的关系,积极支持本地小微经济体发展。

 

  第一,金融机构对小微经济体不要“一刀切”抽贷、断贷。经济低温期,要学习尤努斯格莱珉银行经验,对遇到天灾的贷款农户,搁置旧贷款、发放新贷款,帮助其恢复生产,渡过难关。监管当局要引导金融机构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对有信誉、市场前景好、暂时有困难的企业提前审批,及时续贷。对坚持服务小微的金融机构要在再贷款、存款准备金率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第二,银保监会要解除禁止大型金融机构向小贷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提供批发性贷款的指令。经济低温期,对切实服务于小微经济体的优秀小微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引导大型金融机构积极给予外源融资支持。应积极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政府不宜采用微观指令直接干预。在自然优胜劣汰法则下,困难时期成长壮大的小微金融机构可以成为真正的行业骨干。

 

  同时,建议尽快完善普惠金融制度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普惠金融双维统计制度。目前,许多普惠金融政策(如小企业贷款政策)是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实体经济划型标准制定的。为准确、高效地实现实体经济、金融业务、金融政策的协调,应尽快将基于实体经济划分的金融统计方法与基于金融自身业务划分的金融统计方法相结合,形成二维金融业务统计方法,并行使用,公开透明,规范严谨。目前,央行对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已有统计,建议在此基础上继续统计100万元以下的微企业贷款,20万元(或30万元)以下的个体自营、农业产业化贷款和5万元以下的贫困农户贷款。

 

  二是建立普惠金融政策引导体系。

 

  要对普惠金融机构产品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优先解决融资难、兼顾解决融资贵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息24%以下保护放贷人、年息36%以上保护用款人的原则实施。确需对贫困农户给予特定阶段性价格照顾的,由政府给予金融机构相应补偿。

 

  要实施梯次性、差异化的货币政策。包括存款准备金、再贷款等。

 

  要实施差异性信贷规模控制政策,放宽小微金融业务信贷规模的控制。

 

  要改单向坏账终身追究责任制为综合业绩评估制。

 

  要实行梯次性、差异化的税收政策。对提供5万元以下贫困农户贷款、5万元至20万元农户和个体户贷款、20万元至100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城乡微企业贷款、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在免除增值税的基础上,实行差异化的所得税减免政策。

 

  要对提供给贫困农户的5万元以下和5万元至20万元的贷款,分档实行贷款坏账核销损失政府分担50%和30%的政策,同时取消贴息政策,遇自然灾害,酌情扩大分担比例。

 

  另外,应加强普惠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同时建立分层、多样的普惠金融机构体系。

 

  一是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和大型国有银行的骨干和引领作用;二是鼓励各类商业银行机构下沉,到县(区)域增设网点开展基层业务;三是确立和增强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邮储行、城商行和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在县(区)域普惠金融的主力军地位;四是探索发展新型乡村、社区普惠金融机构。建立以“熟人圈信用+大数据”为基础运行的新型乡村农民银行和乡村农民小贷公司;五是加强普惠金融技术产品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