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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8-06-05      浏览次数:570次
黄卓:互联网资管业务整治应有序进行


来源::财经网未名湖数字金融评论专栏

 

互联网资管业务因其快速发展存在不小的风险,如果整改时间过于紧迫,“一刀切”的整治模式可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整治行动应避免资管市场波动风险。

 

本文首发于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于财经网开设的“未名湖数字金融评论”专栏,专栏将定期发布文章,欢迎关注。

 

4月初,监管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简称29号文),强调未持牌的互联网机构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者代销资管产品,并要求各平台在6月底内完成整改。

 

目前,互联网资管市场确实存在刚性兑付和监管套利等问题,清理整顿互联网资管业务对治理互联网金融乱象具有积极意义。首先,市场上多数互联网资管平台为投资者直接或隐性承诺兑付本金和收益,这种刚性兑付会扭曲资产市场风险定价,影响市场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同时导致投资人放松对投资标的筛选,盲目追逐高额收益投资,从而忽视投资风险被忽视,引发投资者适当性问题。

 

其次,无照经营和牌照滥用问题并存严重影响市场秩序。部分互联网平台无牌照发行或代销资管业务,并未受到金融监管,从而掩盖了市场风险,影响金融系统稳定。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则存在牌照嵌套滥用,一些平台利用牌照多层嵌套,根据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差异进行监管套利。也有部分平台为绕开监管部门对资管产品对合格投资者人数和资质的规定,通过金融资产拆分变相降低投资门槛、突破投资人数上限。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助贷”的模式引入银行资金投资于平台上的固定收益产品。

 

由于互联网平台承诺固定收益,市场波动可能会导致平台违约甚至破产。如果违约规模扩大,金融风险将由互联网平台传导至投资平台的银行机构,导致银行不良率上升,甚至提升系统性金融风险。

 

同时,一些P2P平台存在以资管业务名义绕开监管问题。面对P2P行业严格的整改和备案要求,一些互联网P2P平台将不合规的资产剥离,转移到互联网资管公司名下,以“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形式进行交易,把合规的借贷资产应对P2P备案。

 

不过,市场各方在执行互联网资管新规中也面临这一些客观问题。首先,最突出的问题在于,整改时间过于紧迫,“一刀切”的整治模式可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由于互联网资管平台大部分是债权,借款人签的多为长期合同,难以在两个月内全部归还。如果整改时间对所有平台一刀切,在截止日期后不能备案的平台将面临恐慌性兑付的风险。其次,中国资管业务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整改文件中“资产管理”、“引流”等概念界定尚不清晰。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对资产管理业务本身没有明确定义,导致平台对于一些业务没有清晰的界定,如从融资需求出发的募集资金行为(包括P2P业务)作为民间借贷是否属于资产管理的范畴。二是对“引流”的界定不清晰。关于引流是不是代销的问题,之前业内有的偏向于认为引流并不是代销行为,也有业内、学界还有国外认为代销就是引流,属于销售活动,对这些概念给出合理清晰的界定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

 

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对互联网资管业务进行有序整改,以避免资管市场波动风险。第一,应创造有序整改环境以避免市场波动风险。对规定期限内无法获得牌照的平台应予以取缔,但应给市场创造有序整改的环境,避免一刀切出现市场波动风险。一方面可以给出一个明确的整改时间表,让平台能理性规划有序整改;另一方面在平台整改过程中对具有市场潜力的互联网资管平台提供帮助和扶持。

 

第二,对资管业务、合规引流等给出详细界定。建议尽快界定资管业务边界以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互联网平台在信息引流上具有明显优势,如果对合规引流给出明确界定以确定平台可开展的引流业务范围,有利于合规引流业务的发展,从而更好发挥互联网金融的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

 

第三,完善资管行业法律法规,建议将互联网资管纳入资管的大框架。建议参考美国和欧盟有关资管的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资管行业发展实际,尽快完善资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考虑到互联网技术通过便利交易、降低成本和提升效率,为资管业务的发展创造的有利条件,建议将互联网资管纳入资管的大框架,以更好发挥互联网金融的普惠功能。

 

第四,讨论对互联网资管是否应该建立相对灵活的牌照制度。互联网金融的定位是传统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在普惠金融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从长期看,“一刀切”的牌照制度限制了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灵活度。因此,建议建立相对灵活的分级分类的牌照制度,例如不同的持牌等级对应不同的业务能力,让互联网平台结合自身实力确定自身合适的定位,这有利于整顿背景下平台的转型,也有利于资产管理行业的细分化发展。